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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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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公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務平台是滿足交易平台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併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行政監督平台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台。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二章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平等競爭。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佈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佈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註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上公佈。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採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範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台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並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三章 電子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註冊登記,選擇使用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之外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並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絡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上述相關公告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同步發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加載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閲。

第十九條 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應當標準化、格式化,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註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向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並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四章 電子投標

第二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運營機構,以及與該機構有控股或者管理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交易平台進行的招標項目中投標和代理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註冊登記,如實遞交有關信息,並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驗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遞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並且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要求編制並加密投標文件。

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拒收並提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並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拒收。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並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於投標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