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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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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物業管理條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小編準備了條例的全文,提供給大家參考!

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民政、財政、公安、價格、公用事業、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區縣政府應當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綜合管理工作制度,推進物業管理政策落實;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採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應當加強和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業主自治作用。

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實行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新建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禁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資料。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基礎,並考慮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資料,向區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意見後進行劃分登記,並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調整的,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25%以上。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10%以上業主聯合簽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30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十六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異議人複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七條新建物業首次成立業主大會,建設單位應當於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資料。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併發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示範文本。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户數計算的,一户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業主身份以及建築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書面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將經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3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經推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發生半數以上委員資格終止、任期屆滿未換屆、任期未屆滿提前退出等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情況時,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對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