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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小區物業收費不同

物業管理師 閲讀(3.14W)

導語:要根據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同一小區物業收費不同

同一個小區,同一個物業管理,享受同樣的服務,卻出現了兩種收費標準,在10月1日放開物業費收費管理後,這種事情如何處理?近日,市區某小區業主曾先生就此問題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尋求幫助。市發展和改革局表示,小區需儘快組織成立業委會,通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並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才能解決分期開發的小區收費不統一的問題。

  事件 同小區一二期物業費不同

曾先生是該小區二期業主,房子於去年年底交樓,物業費為1.6元/平方米。他近期發現,同小區一期業主的物業費僅為1.2元/平方米。“大家居住在同個小區,由同一物業管理,享受同樣的服務,這樣有違公平。”曾先生稱,在購房時,二期業主對小區內物業費不統一一事並不知情,而根據民事活動公平、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執行同一價格標準。今年10月1日起,物業費收費管理放開市場定價,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小區內物業費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成為了在二期業主心頭的焦慮。

  部門 經查該小區收費符合規定

市發展和改革局相關科室負責人稱,在市原有管理辦法裏,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且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及物業管理服務相同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原則上執行同一標準。“前提是上述幾種條件都同時具備,因為其中一個條件不同就會帶來管理成本改變,而且同一小區分期開發時間間隔較長的`情況下,也會帶來管理設施、服務及其成本發生差異繼而出現不同的收費標準。”因各種原因形成事實上的服務、設施等成本的變化,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且在銷售樓盤通過公示、告示形式告知購房人並以合同形成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市發展和改革局通過對上述小區的調查發現,該小區一期1.2元/平方米每月是2013年之前申請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在當時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而2013年7月以後,原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調整,確定帶電梯(高層)住宅物業五項服務政府指導價總和不超過1.65元/平方米每月,因此企業申請備案的1.6元/平方米每月在新的指導價範圍內。同時,在售樓時已經告知購房人(現業主)並以合同約定,是符合規定的。

  建議 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

“當然同一小區兩種收費標準讓業主困惑,也給物業管理帶來許多困難,要將兩種收費標準調整統一,特別是上調低的收費標準,那就要按照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程序,並經一定比例業主同意後方可調整。”上述負責人稱,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調整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難於操作。

今年10月1日起,惠州放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局建議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的業主們儘快組織起來成立業主委員會,實現自治,通過業主委員會對包括物業管理質量、物業服務收費統一等事務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並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這樣,才能解決分期開發的小區收費不統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