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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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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12日自治區第十二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

自治區主席 雪克來提·扎克爾

2017年5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大型車輛的登記、檢驗、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包括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鏟運機等工程機械設備;大型車輛包括重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車輛。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實行定位管制,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並將落實情況納入綜治維穩考核體系。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機關負責大型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水利、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履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全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建設及應用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州、市(地)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的具體應用和實施。

縣(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設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平台,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及駕駛人員進行實時監督。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對本行業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進行實時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發佈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定位管制系統和安全技術檢驗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裝定位管制終端,應當符合定位管制系統標準。

第九條 鼓勵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生產企業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車輛出廠時,安裝定位管制終端。

第十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出廠時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由銷售者負責安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銷售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由所有人負責安裝。

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不得銷售、使用。

第十一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銷售者應當照前款規定,建立出租記錄制度。

第十二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裝的.定位管制終端,應當接入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確保定位管制終端正常使用,並將數據實時、全量上傳自治區公安機關反恐怖信息平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破壞定位管制終端,不得干擾、屏蔽定位信號,不得篡改定位裝置數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衝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區域、路段,劃定為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禁行區域和路段,通知有關主管部門設置明顯標誌,並予以公告。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根據公安機關劃定的禁行區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設置電子圍欄。

第十四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不得進入禁行區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終端發出報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趕赴現場處理。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確需進入禁行區域和路段作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3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告知作業所在地的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實行登記制度,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人員應當取得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牌照、駕駛證核發和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農機監理機構實施。

第十六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來歷憑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等材料,向住所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註冊登記;農機監理機構對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技術要求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予以登記並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新購置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免於安全技術檢驗。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對安裝定位管制終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八條 駕駛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材料,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後方可駕駛;駕駛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後方可駕駛。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時,應當隨身攜帶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第十九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操作證應當每年進行1次簽註。簽註時,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資料。

第二十條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使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事故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