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註冊、重新註冊和證書補發機關為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護士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機關為設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護士證註冊的注意事項的知識,歡迎閲讀。
一、註冊機關
護士執業註冊、重新註冊和證書補發機關為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護士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機關為設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執業註冊
(一)對象及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原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國家衞生計生委(委託衞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下列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原件;
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
5.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綜合醫院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6.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張。
(三)辦理程序。
1.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二級以上醫療衞生機構直接報送所在地省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二級以下醫療衞生機構報送所在縣(市)、區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2.按照逐級審核的原則,縣(市、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將申請材料上報至所在地省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3.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制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將申請材料上報至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4.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護士執業證書》);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四)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五) 其它。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二級以上教學、綜合醫院及三級專科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三、延續註冊
(一)對象及條件。
經護士執業註冊在醫療衞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且《護士執業證書》有效期屆滿5年的護士。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附件2)一式2份;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4.執業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在崗證明;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
6.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程序。
1.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執業機構負責收集材料,經初審把關後,集體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准予延續註冊。
3.省直各醫療衞生機構直接在所屬地省轄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護士延續註冊手續。
(四)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五)其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健康標準的;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在護理崗位的;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延續註冊的。
四、變更註冊
(一)對象及條件。
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護士。
(二)地方變更註冊。
1.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附件3)一式2份;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4)擬執業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
2.辦理程序:
申請人經原執業機構同意後向擬執業機構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行政部門遞交申請變更材料。
3.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三)部隊到地方變更註冊。
1.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附件3)一式3份;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5)擬執業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
2.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供《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向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後,在7個工作日內向部隊提交網上護士註冊變更信息數據;
(2)申請人到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四)地方到部隊變更註冊。
申請人經原執業機構同意後向部隊註冊機構遞交申請變更材料。
五、重新註冊
被註銷註冊以及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且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護士,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首次註冊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三級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六、證書補發
(一)對象及條件。
2008年以後換髮或註冊的新《護士執業證書》遺失或損壞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證書補發申請表》(附件5)一式3份;
2.原《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原件及複印件;
3.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及複印件(損壞者提交損壞證書);
4.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5.與《護士執業註冊審核表》同底版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張。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供所需材料,到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
2.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制證,上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省級衞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四)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