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説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
一、民事權利
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他方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1、債的分類
(1)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 | 意定之債 | 債的發生以及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為決定的如合同之債。 |
法定之債 | 債的發生以及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如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 | |
(2)根據債的標的物的屬性不同 | 特定物之債 | 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為特定物之債。 |
種類物之債 | 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為特定物之債。 | |
(3)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 | 單一之債 | 債的雙方主體均為一人的債。 |
多數人之債 | 債的雙方主體均為兩人以上或一方主體為兩人以上的債。 | |
(4)根據多數人一方各自享有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以及相互間的關係 | 按份之債 | 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各自按一定的份額現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 |
連帶之債 | 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多數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 | |
(5)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 簡單之債 | 債的標的是單一的',多數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而沒有選擇餘地的債 |
選擇之債 | 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多數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如“三包”制度。 | |
(6)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 主債 | 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 |
從債 | 指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如擔保之債。 | |
(7)根據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 財物債務 | 指債務人須交付財物的債。如買賣房屋、汽車等。 |
勞務債務 | 指債務人須提供勞務的債。如委託合同。 |
2、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2)締約上的過失;(3)單獨的行為。如遺贈、設立幸運獎等;(4)侵權行為;(5)不當得利;(6)無因管理。
例題:張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李某呼叫鄰居救火,並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李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300元,衣物損失200元。下列哪種説法是正確的( )。
A.張某應償付李某200元 B.張某應償付李某300元
C.張某應償付李某500元 D.張某無需補償李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例中,李某撲救張某家中的火災,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債中,受益人負有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所以選項D錯誤。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費用是李某因救火手部燒傷的醫療費和衣物損失合計500元,所以C項正確。而選項A和B都有失偏頗。
二、人身權
人身權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身權的主要類型: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然人專有;(2)姓名權和名稱權。前者屬於自然人,後者屬於法人和其他組織;(3)肖像權。自然人專有;(4)名譽權。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5)榮譽權。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6)隱私權。自然人專有。
例題:下列各項中,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有( )。
A.名譽權 B.名稱權 C.經營權 D.榮譽權
答案:ABD
解析:法人的人身權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