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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的模型及其審計策略

評估審計 閲讀(3.17W)

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規模、數量、標準、內容、結構等方面的調整和修改。長期的審計實踐表明,因建設工程項目的個體差異很大,引起工程變更的動因、環境、條件各不相同,故形成工程變更的表現形式也千差萬別,那麼工程變更的模型有哪些呢?一個怎麼樣進行審計呢?

工程變更的模型及其審計策略

  第一種,完善型。

即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充分發揮產品功能而對原設計進行的完善性變更,一般是因為工程建設前期受客觀原因影響,勘察資料不詳盡、原勘察設計成果與自然條件不符,導致設計不準確、原設計文件漏項缺項,為保證工程質量、消除安全隱患、落實環保政策而進行的工程變更;還有一種情況是因工程建設過程中,為了適應業主單位對建設產品功能的改變需對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的變更調整。

  第二種,節約型。

為了節約工程建設成本,降低工程造價、減少資源消耗、縮短施工工期等而發生的工程變更,主要包括:在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減小施工難度、加快施工進度,降低工程成本,進行的優化設計而引起的工程變更;為了節省佔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而發生的變更調整。

  第三種,政策型。

為了落實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和施工工藝要求,或者為了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而進行的工程變更,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的政策性要求均在工程設計中得以貫徹落實,主要是新的政策實施前已完成設計、新的政策實施後仍在施工的工程項目,如:“5.12”大地震後強制要求建築工程必須提高抗震水平,故抗震設計未達規定級別的在建工程均進行了設計變更,採取了相應的變更措施。

  第四種,易責型。

主要是指施工單位通過工程變更,使相關責任發生易位,轉嫁返工、損失費用,具體表現為:施工單位因對地質、地形、氣候條件不熟悉,或者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監理指令施工,或者施工方法不正確、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或者缺乏安全、環保措施、設施,應對特殊事件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需要改變方案、工程返工,施工單位常以工程變更的形式,規避、掩蓋本該承擔的責任,從而將返工費用或損失費用轉嫁給建設單位。如:某項城市排水工程,在污水管道開挖施工溝槽時,設計部門出具了工程變更設計圖紙,將“放坡”改為鋼板支護,似乎是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主動提出設計變更的,從而掩蓋了由於施工單位未按規範要求進行放坡,造成大範圍滑坡事故,必須進行返工的客觀責任。

  第五種,詭謀型。

利用正常的規範、規則,採用一些非正常的詭計、謀略,通過工程變更的手段,實現額外牟利之目的。最為典型的是工程招標過程中,投標單位利用清單子目進行不平衡報價或故意漏項,一旦中標,就千方百計地要求變更方案:對於投標清單中單價很高、先行付款的施工內容要求變更增加,反之則要求變更減少。在固定總價合同前提下,有的進行定額計價的工程,或者清單計價但招標文件約定投標單位承擔工程量風險,投標單位為了保證中標,故意漏項、壓低報價,中標後常利用工程變更的形式對漏項的內容進行調整或增補。如某大面積人行道改造工程審價過程中,施工單位通過“工程變更籤證單”形式,增加了單價較高的砼墊層厚度,而削減了單價較低的“毛碴”墊層的厚度,經測算,僅此細小變更增加工程造價數百萬元。

  第六種,脱軌型。

有的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資工程,由於體制原因,工程投資者、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的責任與利益分離,有的單位受自身小團體利益驅動,脱離建設程序及建築規範的約束軌道,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圖和技術規範要求以外實施工作量,或者擅自刪減工程合同和施工圖中雖未明確但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和施工工藝要求必須實施的輔助工作內容,必須實施時,往往以工程變更的形式增加工程造價。如:政府投資建設的某訓練基地工程,建設單位以工程變更的形式夾帶了本單位辦公樓維修工程,應施工單位要求,在未進行任何技術論證的前提下,將基地內道路工程砼面層厚度由18cm增為22cm,事後建設單位也以簽證形式予以確認,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均存在越權脱軌行為。

作為工程變更的上述六種表現形式,在審計實務中經常遇到,審計人員不但要有足夠的專業勝用能力,還應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應將“工程變更”的真實有效性、合理合法性作為最重要的審計內容之一,對工程變更的環境、條件進行認真分析,運用適當的審計策略,合理取捨,科學應對。

  首先,推優督效。

科學合理的工程變更是經過優化的,是以提高工程質量、節省資金、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的,審計部門應予以積極推動。由於建設產品具有周期長、價值高等特點,一些建設項目通過適當的工程變更,更加充分地實現了建設目標、進一步優化了產品功能,對工程變更行為的審計,不僅僅要看其申報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更重要的是看具體變更內容是否真實合理,一般情況下,上述前三類的工程變更是合理的、必要的',審計的職責是督查推進相關單位及時辦理、完善工程變更手續,認真落實工程變更方案,按規範計量計價,客觀評估變更實施績效,維護建設、施工各方的合法利益。

  其次,論過定責。

對於為彌補前期施工缺陷,以達質量、安全、環保等技術規範要求而必須採取的變更措施,審計過程中不但要認真核實這些變更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更重要的是分清過錯方,確定責任者,防止施工單位轉嫁返工、損失費用,如上述第四類“易責型”工程變更,審計原則是“變更措施應到位,誰的責任誰付費”,對於某工程在施工溝槽時的滑坡事故,因為是施工單位責任,儘管設計部門出了工程變更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應按圖施工,但結算審計時不應增加工程造價。

  第三,拒絕投機。

對於上述第五種“詭謀型”的工程變更,實質上是一種奸詐投機行為,審計過程中應將招、投標文件及相關合同約定進行關聯性分析,認真研究甄別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和真實性,客觀揭示工程變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垢病,堅決拒絕計列奸詐性工程變更費用。審計實踐發現,大多數工程的最終結算價都比合同價款高出很多,有的甚至成倍增長,原因固然是多樣的,但工程變更是施工單位增加造價最重要、最常用的工具,不少施工單位惡意利用“不平衡報價”、“故意漏項”等詭計,低價投標獲取工程後,通過施工過程中增加工程變更來達到獲利的目的,形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不良後果,大大增加了造價控制的壓力,甚至成為“超概”的直接誘因。上述某人行道改造工程增加了單價較高的砼墊層厚度就是一例,其技術必要性不高,審計計價時應予否定,並在審計報告中揭示其中的不正常現象。部門應積極建議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手續,

  第四,倡導循規。

工程建設工作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實施,才能做到有條不紊,從基本建設程序到施工工序,直至具體的技術規範和施工工藝要求,工程建設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應旗幟鮮明地倡導循規行為,堅決反對亂提標準、擅擴內容、自改規模、無據增加工程量等越權變更。由於建築市場管理的不規範,有些工程存在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心照不宣的默契,使工程變更成為行業潛規則,不少工程變更雖然手續齊全,但究其內容並不合理,違背合同協議條款,故不應給予結算費用,在審計過程中,並不是建設單位畫了“押”或設計單位劃了“線”,統統都能夠作為審計工作的有效依據。如上述某訓練基地的夾帶工程,在未獲政府批准前,應予核減,施工單位擅自增加基地內道路工程砼面層厚度,儘管建設單位進行了事後確認,也不能作為增加造價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