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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取證方式如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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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取證亦要“取之有道”,正視審計取證中的不足,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改進取證方法,提高審計質量。那麼審計取證方式應該如何改進呢?

審計取證方式如何改進

  一、審計取證不足幾種常見的表現

1.線型取證較多,環型取證相對不足。比如在審計取證中被審計單位財務支付資料中“代簽名”是一種常見的情況。為什麼會出現代簽名?可能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時當事人確實不在,或委託代簽;二是作假。如果要就“代簽名”事項取證則必須獲取以下證據:一是就代簽名的憑證記錄取證,這個一般審計組都會做;二是通過向當事人問詢,向其它知情人、代領當事人核實等對代簽名事項進行印證取證,這個審計組可能就會忽視。

2.審計證據對結論支撐力不足,取證不“可靠”。比如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時,往往以支出是否達到一定的比例作為評價效率高低的依據,但對這種支出比例大小如何支撐資金使用績效高低的結論,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導致證據證明力缺失,結論可靠性不強。

3.審計取證關鍵要素不全,影響定性的準確性。比如對單位出借資金取證時未能全面關注資金出借的時間、緣由、決策程序、借款合同、賬面反映情況、取得的收益、資金回收及安全狀況等多方面要素,未形成關於出借資金這一事件發生原因、過程及結果情況的完整證據鏈,導致對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出現偏差。

4.審計取證表面化,未深究事實真相。比如在審計過程中,會發現一些經濟合同簽訂與執行過程中出現施工與付款時間倒置、簽名不全,款項超付等不合規的現象。審計取證時僅僅把倒置的時間、手續不完備、款項超付等現象作為取證內容,並直接在報告中作為問題反映,疏忽了對經濟事項的真假驗證,甚至與現象背後重大問題擦肩而過。

5.違反審計程序,事後補簽證。有些審計人員為了圖省事,往往在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後,將撰寫報告的內容直接複製粘貼製作取證材料,投機取巧。有些審計人員習慣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時,一併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證據進行簽證。這些都是嚴重違反審計程序的做法,一旦被審計單位不認可不簽證,會大大影響審計權威性。

6.審計取證不及時,證據未及時固化。在拆遷評估審計取證時,現場很容易發生變化,可能出現貴重苗木、假山石等可搬遷資產非法流動,如果在審計取證時未及時做好現場錄音、拍照、記錄,並就現場情況進行多方簽字確認,一旦現場滅失,就會造成證據丟失而無法認定。

  二、改進審計取證方式的幾點思考

1.獲取足夠的環形證據。從審計角度分析,證據可以分為線性證據和環形證據。線性證據是指反映事件某一方面情況的單個證據。環形證據是指反映事件整體的一組證據。多項證據指向同一事實,則該事實的`準確性程度就高。審計取證過程中應儘量獲取足夠的環形證據,有效避免審計證據碎片化、證明力不足等弊端,加強審計結論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2.印證證據的偶合性。在計算機編程應用中,偶合性是指一個對象的“健”和“值”,通過“健”可以映射“值”,通過“值”可以映射“健”,具有相互對應的關係。印證證據的偶合性就是指印證指向同一事件的多個證據的對應關係。比如對某單位政府採購情況進行審計時,分別就採購與分發環節審核時發現各個環節均很規範,但在核對採購數量和分發數量時發現存在較大差異,這就是偶合性印證。加強對證據的偶合性印證,可以更好地還原事實真相和發現問題。

3.排他取證,進行證據唯一性認定。審計在發現問題後,對問題進行正確定性,必須深入對該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後果進行全面調查瞭解。排他取證,就是通過延伸取證,排除對此取證結論產生多樣化影響的因素,對證據進行唯一性認定。比如審計發現一筆賬外公款私存,定性的結果可能涉及個人侵佔,也可能是被審計單位的“小金庫”。這個侵佔行為或者“小金庫”可能被審計單位領導知道,也可能不知道。這就要求做排他取證,進行唯一性認定,堵住後路,防止被審計單位為規避問題性質,與“利益方”建立“攻守同盟”,提供虛假反證材料。

4.遵守審計程序,及時固化證據。審計取證過程中,要按照法定審計程序要求,根據事件變化發展的過程、現場情況,採用錄音、拍照、書證等多種形式及時取證,並固化證據,防止證據滅失。杜絕事後簽證等違法審計程序的做法,有效防範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