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監理員>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辦法細則

監理員 閲讀(1.94W)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辦法適用在上海行政區域內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建設及其附屬建築物的修繕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等有關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相關辦法細則,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管理,完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按照《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園林綠化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建設及其附屬建築物的修繕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等有關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上海市綠化和市容(林業)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綠化市容工程站)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相關區(縣)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本條前二款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機構,統稱為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職責)

市和區(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項目的統籌安排及計劃管理,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動態巡查,確保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建設按各項規定要求及程序執行。

市綠化市容工程站按照職責範圍與區(縣)相關管理部門協同配合,開展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項目的承發包交易管理、合同報送信息、施工許可( 開工備案 )、安全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加強對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動態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項目審核)

建設單位編報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項目選址等文件),按照項目投資規模及性質報市或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在取得立項批准後按項目實際情況辦理項目用地規劃和土地使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按規定要求編制初步設計(或作業設計),編制的初步設計(或作業設計)報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一)項目報建。園林綠化工程批准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資額30萬元及以上的附屬建築物修繕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立項批准文件後,辦理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二)承發包交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不屬上述範圍且符合直接發包條件的可選擇直接發包。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報建表、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核准的用地範圍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設計招投標;憑立項批覆、資金開户證明、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相關材料進行施工招投標;憑建設工程報建表和設計合同登記備案表等材料進行監理招投標。

建設單位不具備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諮詢機構來組織開展。

(三)資質及資格。中介諮詢機構應當依法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招投標代理、監理、造價諮詢相應資質,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證書或經認證的執業證明。

參與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投標的施工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執業證書或崗位培訓證書。

(四)合同報送信息。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或者單項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合同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監理合同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應的'承發包交易後需辦理設計合同報送信息以及監理合同報送信息(設計合同價或監理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直接辦理合同報送信息)。

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或者單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價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應的承發包交易後需辦理施工合同報送信息,其中,合同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可直接辦理合同報送信息。

第七條(施工許可)

總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園林綠化項目,在完成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報送信息等相關手續且建設資金到位後,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徵用(或流轉補償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要求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開工備案。

其中,含有建築工程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取得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要求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施工管理)

(一)開工準備。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開工信息,建設參與各方應當建立安全、質量保證體系,有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執業證書和崗位培訓證書。

(二)施工作業。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應對工程安全及質量負總責,並按合同條款及時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護措施費;施工單位應按圖施工,及時完成分項、分部工程驗收評定及工程資料整理,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設計單位應及時做好施工建設中的設計變更和按圖施工的確認工作;監理單位應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實行全過程監理,嚴格實行監理報告制度;園林綠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參與各方的安全質量行為、工程實物質量、工程資料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三)竣工驗收。園林綠化工程竣工質量驗收,按照企業自評、設計認可、監理核定、業主驗收、政府監督程序進行。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竣工工程應當全面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安全隱患、安全事故的處理已完成,達到竣工標準;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園林綠化工程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條(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園林綠化質量監督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綠化規劃審核意見和工程所在區(縣)綠化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意見及測繪報告等相關材料辦理竣工備案。

未經竣工備案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條(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園林綠化工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依法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撤銷項目、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配套綠地)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配套綠地的承發包管理、施工許可、施工管理、竣工備案等建設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限額以下園林綠化工程程序要求)

本辦法規定的建設程序限額標準以下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各區縣參照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執行。原《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綠容【2011】3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