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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單證員考試模擬精選考點

單證員 閲讀(2.22W)

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後,買方如再對貨物進行復驗時,即使發現問題,但這時已無權再表示拒收或提出異議和索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單證員考試模擬精選考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單證員考試模擬精選考點

  匯票的製作方法

1.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只有信用證匯票,必須標有説明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有關的出票條款,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完整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一般為:Drawn under (填開證行名稱)、L/C No.(填信用證號)、 dated (填開證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託收項下,一般只列明對價條款,內容包括髮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合同號或發票號。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出票地點及出票日期。出票地點一般應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單日,該日期不能早於運輸單 據,例如發票的制單日;信用證項下的,同時不得遲於信用證或《UCP600》規定的交單限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 阿拉伯數字。一般由議付銀行議付時代填。出票地點通常已印好,為議付地點。

託收方式時,匯票出票日期可填寫裝運日與交單給銀行日期之間的任意一天。

3、匯票號碼(No.)

—— 由出票人編寫,一般填寫發票號碼。

4、匯票金額。匯票的金額和幣值,必須準確無誤,金額不得模稜兩可,並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當用託收方法時,匯票金額和發票金額一般均應一致。信用證項下,如沒有特別規定,其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

(2) 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7%,那麼發票金額應為100%,匯票金額為97%,其差額3%,一般為應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證規定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託收,應分做兩套匯票:信用證下支款的按信用證允許的金額支取,以銀行為付款人;託收部分的以客户為付款人,發票金額是兩套匯票相加的和。

(4) 匯票的金額小寫和大寫必須一致。匯票金額不得塗改,不允許加蓋校正章。匯票的金額小寫,由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匯票的金額大寫,由貨幣名稱和文字或 數字組成,例如,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寫金額:位於“Exchange for”之後,由貨幣名稱縮寫及阿拉伯數字組成。

例如:USD400.00。貨幣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

◆ 大寫金額:位於“the sum”之後,用英文大寫表示。

例如:SAY 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頭的寫法除了用“cents”外,還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幾種寫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採用下列方式繕制:

(1) 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後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後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單日後60天付款)。在匯票空白處註明提單日期,以便兩者分開時,能計算到期日。

假遠期信用證的匯票,在匯票期限欄目處須註明遠期天數。

  檢驗時間和地點

  一、出口國檢驗

這種做法可又分為在“產地檢驗”和“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

1.在產地檢驗

在產地檢驗即在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等)之前,由賣方或其委託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或買方委託的檢驗機構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進行檢驗或驗收為止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2.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

此種做法,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據此規定,貨物在裝運港或裝運地裝運前或裝運時,經由雙方所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的質量和重量或數量進行檢驗,並由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 為決定交貨質量和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後,買方如再對貨物進行復驗時,即使發現問題,但這時已無權再表示拒收或提出異議和索賠。

  二、進口國檢驗

進口國檢驗,是指貨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檢驗,或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户的所在地檢驗。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檢驗

此種做法,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Land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據此規定,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的一定時間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 付貨物的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如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系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2.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户所在地檢驗

這一做法是將檢驗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户的所在地後的一定時間內進行,並以雙方約定的該地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 定交貨質量和數量的依據。這種做法主要適用於那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表產品以及在口岸開箱檢驗後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

  三、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

這種做法,即以裝運港或裝運地的檢驗證書作為收付貨款的依據,貨物運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後買方有複驗權。按此規定,貨物須於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裝 運港或裝運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檢驗證書作為賣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要求銀行支付、承兑或議付時提交的單據之一;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的一 定時間內,買方有權複驗。

如經約定的檢驗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同規定,並證明這種不符情況系原裝不良,是由於賣方責任而不屬於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買方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複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以上三種做法各有特點,前兩種的特點在於以當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為準,而第三種做法則對買賣雙方來説,都比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 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文件,作為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依據之一,又讓買方有複驗權。這種做法在國際貿易中已為大多數當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為 一條公認的原則,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後複驗,如複驗證明在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時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賣方應 負責任。

由於此一原則既與我國對外貿易的平等互利原則相一致,又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因此,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基本上都採用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