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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解答

中外合作 閲讀(3.08W)

引導語: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解答,由應屆畢業生培訓網整理而成,謝謝您的閲讀。

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解答

1、中外教育機構可以合資辦學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否按股份制運作?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否在中國獨資辦學?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投入資金可以超過辦學投入資金50%以上嗎?

中外合作辦學是契約式合作,而非股權式合資。中外合作辦學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合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協議明確,因此它不以股權大小決定事宜,不是合資辦學,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也不採用股份制。根據我國政府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外方合作方可佔有多數擁有權。即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投入資金可以超過辦學投入資金50%以上。由於是契約式合作,這裏並不存在控股權問題。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因此,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獨資開設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2、什麼是外國教育機構?

外國教育機構是指按照所在國法律的規定,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登記註冊、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也就是説,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只有外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門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教育機構,才有資格與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3、外國教育公司算不算教育機構?

由於教育公司本身不具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職能,不是直接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因此,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外國教育公司是不能作為中外合作辦學舉辦者與中國境內機構合作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外國教育公司包括外國大學的教育公司和外國企業所辦的教育公司。

4、如何判斷、認定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

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判斷、認定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1)該外國教育機構在所在國是否依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無論它是公益性的教育機構還是營利性的教育機構都應當獲得所在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或者註冊證明,以判斷它的合法性;(2)是否經過所在國政府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者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民間質量認證機構的認證;(3)通過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教育處(組)對其合法性、辦學歷史和現狀、教育質量和學術聲譽等情況加以瞭解;(4)參考有關國家民間組織對本國學校(主要針對大學)的排名情況。如美國的《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等較有影響的雜誌,每年都公佈本國大學的排名情況。這些大學排名雖然是社會對高等學校的一種非正式性評價,不能科學反映一所大學的辦學實力和學術水平,但在我們對外教育機構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不失為一個判斷途徑;(5)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信息。教育部建立的有關網絡平台,將專門介紹外國的教育體制、管理體制等相關情況,對一些資質不良的學校或者違規辦學的機構,也將向社會公佈。

5、什麼是中外合作辦學?

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稱為中外合作辦學。為便於理解,我們可從(一)主體是中外教育機構;(二)方式是合作;(三)對象是境內中國公民三個方面去理解、把握。另外,按照條例規定,中國教育機構採取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定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在中國境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的方式,也屬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但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不屬於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屬於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6、規範中外合作辦學行為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國規範中外合作辦學行為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

7、我國法律法規對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合作主體有何具體規定?

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合作主體必須是教育機構,非教育機構的企、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作辦學的舉辦主體。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應當具有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擬申請設立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已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通過原審批機關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評估。

另外,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對合作辦學範圍的限定,中外教育機構不得申請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機構,以及宗教教育活動。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也等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6、非教育機構能否作為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辦學?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目的是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為解決中外教育機構之間開展合作辦學可能出現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入的機制,但考慮到《條例》已對中外合作辦學的主體資格作了嚴格規定,《實施辦法》從現實出發又對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辦學進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只能作為與其簽訂引入辦學資金協議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的代表,參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決策機構,對涉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展的重大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擔任決策機構的負責人,也不能直接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與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簽訂的引入辦學資金協議加以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