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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點: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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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的確定,應該以該工程所要完成的工程實體數量為依據,對工程實體的數量做出正確的計算,並以一定的計量單位表述,這就需要進行工程計量,是造價工程師的考試內容,小編整理了其資料,一起來複習愛吧:

造價工程師考點: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結算

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結算

 一. 工程計量

1. 原則: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計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規定的方法、範圍、內容和單位計量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2. 範圍和依據

(1) 範圍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工程變更所修訂的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各種費用支付項目,如費用索賠、各種預付款、價格調整和違約金等,

(2) 依據包括:工程量清單;合同圖紙;工程變更指令及其修訂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件;技術規範;有關計量的補充協議;質量合格保證書等。

(一) 工程計量的方法

工程計量可選擇月或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週期在合同中約定。通常區分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規定不同的計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單機合同的計量規定進行計量。

1. 單價合同計量

(1)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

(2)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

(3) 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後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上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

(4)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後,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告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

2. 總價合同計量: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終結算工程量。

  二. 預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 預付款:是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成為預付備料款。

1. 預付款的支付

(1) 預付款的額度:一般是根據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構件費用佔建安工程費的比例以及材料貯備週期等因素來測算的。

1) 百分比法: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

2) 公式計算法

工程預付款數額={工程總價*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數}*材料儲備定額天數

式中:年度施工天數為365天;材料儲備定額天數由當地材料供應的在途天數、加工天數、整理天數、供應間隔天數、保險天數等決定。

(2) 預付款的支付時間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時間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通知,發包人應補預付,承包人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工,發包人應從約定預付之日起支付應付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1)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

2) 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後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並在簽發後7天內支付款項。

3) 發包人在期滿後7天內未支付,承包人可在第8天停工,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並支付相應的利潤。

2. 預付款的扣回

(1) 按合同約定扣款:當工程進度款累計金額超過合同價格的10~20%時開始起扣,每月按一定比例從進度款中扣回。

(2) 起扣點計算法:從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於工程預付款數額時起扣

T=P-M/N (其中P—承包工程合同總額 M—工程預付款總額 N—主要材料及構件所佔比重)

3. 預付款擔保:銀行保函。擔保金額通常與發包人的預付款等值。

4. 安全文明施工費: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7天內未支付的,如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 期中支付

支付申請的內容:(1)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3)本週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包括1)本週期已完成單價項目的金額2)本週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3)本週期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4)本週期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5)本週期應增加的.金額)(4)本週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包括1)本週期應扣回的預付款金額2)本週期應扣金額)(5)本週期實際應付的合同價款。

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於60%,不高於90%。

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複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經雙方複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三. 竣工結算

  (一) 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

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查。

1. 編制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的司法解釋;

(2)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方法、有關規定和有關解釋;

(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4) 施工承發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採購合同;

(5) 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

(6) 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

(7) 經批准的開、竣工報告或停、復工報告;

(8)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金額;

(9)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調整後追加(減)的合同金額;

(10) 其他。

2. 編制原則:

(1)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

(2) 措施項目中得總價項目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3) 其他項目:

1) 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 暫估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按照計價規範的規定計算;

3) 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4) 施工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 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 暫列金額應減去工程價款調整金額計算,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4) 規費和税金按規定計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費應按實際費用列入。

(5)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確認的工程計量結果和合同價款,在竣工結算辦理中應直接進入結算。

(二) 竣工結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 發包人核對竣工結算文件(28天)

3. 發包人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核對竣工結算文件(複核後有異議的,對於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4. 竣工結算文件的籤認

(1) 拒絕籤認的處理

1) 發包人不籤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並有權拒絕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2) 承包人不籤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 不得重複核對。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禁止發包人又要求常保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

(三) 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和支付

1.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 合同中約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2)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稱為發包人的財產。

(4) 承包人車裏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費、施工設備運力現場的費用。

(5) 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四. 最終結清:是指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剩餘工作且質量合格的,發承包人結清全部剩餘款項的活動。

1. 最終結清申請單: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完成剩餘工作且質量合格,發包人簽署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承包人可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

2. 最終支付證書: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的14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 最終結清付款:發包人在簽發最終支付證書後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最終結清付款後,承包人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

 五. 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

(一)解決途徑

1. 和解

(1) 協商和解

(2) 建立或造價工程師暫定: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人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承包人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2. 調解

(1)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採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2) 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3. 仲裁或訴訟: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工的情況下進行,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採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二)處理原則

1.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施工合同無效,竣工驗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處理: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 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1)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 工程結算價款糾紛處理

(1) 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 計息日:1)建設工程以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四) 工程造價鑑定

1. 工程造價諮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規定:1)程序合法2)人員合格3)按期完成4)適當迴避5)接受質詢

2. 工程造價鑑定的取證

(1) 所需收集的鑑定資料

1) 適用於鑑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規範、標準和定額。

2) 鑑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

3) 收集依據同時向鑑定項目委託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1)與鑑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和附件2)相應的施工圖紙及技術經濟文件3)施工過程中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4)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5)其他。

(2) 現場勘驗:工程造價諮詢人應提請鑑定項目委託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鑑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行現場勘驗。

3. 鑑定結論:工程造價諮詢人在鑑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鑑定,不得任意改變雙方合法的合意。

鑑定意見書的內容:1)鑑定項目委託人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2)委託鑑定的證據材料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專業技術手段4)對鑑定過程的説明5)明確的鑑定結論6)其他7)工程造價諮詢人蓋章及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執業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