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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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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今天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和大家説説監理工程師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中的法律責任淺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淺析

 1、問題的提出

安全問題不容迴避,近幾年來所發生的建築生產安全事故,不管是公開報道還是沒有公開報道的,很多事故監理單位都牽連其中,重者總監被判負有刑事責任,除判徒刑外,還有被追訴民事賠償的處罰;監理單位同樣受到通報、罰款、停業、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輕者總監或監理單位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這些事實的存在導致了監理單位或總監們在安全生產這一問題上,不敢放開手腳大膽工作,部分總監一談到安全問題就會膽戰心驚,惟恐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進而影響了一些同志不願再從事監理行業的工作,從而離開監理單位。這無疑形成了一道阻礙監理事業發展的無形屏障。對此局面,許多業內同志在刊物上和網站上發表了不少看法和建議,其中不乏獨到之見。事實上,安全事故責任不容迴避,監理人必須面對和重視。我們就安全問題中監理工程師在應有的法律內應負的責任進行了一些探討,以求在今後的工作中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面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和安全事故。

 2、目前監理在建設監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及法規淺析

有關監理的法律及法規有如下幾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國務院279號令);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393號令);

(4)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3248號);

(5)建築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

我們將其中與監理有關的條款一一進行復述及淺析,以便分清楚監理的法律責任。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第32條規定:“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該條款明確了監理工程師對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相互關係應該如何處理,也從監理合同的角度告之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質量的處理辦法。

(2)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條款告之監理單位未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且僅涉及的是經濟責任,還未涉及到對監理工程師的行政或其他的處罰內容。

(3)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從36條到51條共16條,對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有具體要求,對監理方卻無具體要求,但這並不説明對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沒有要求,只是明確了一個間接的要求。其中第38條就明確規定了:“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而這個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必須進行審核和批准,所以監理在某些問題上是應當承擔一定的相應責任。

(4)第44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45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這兩條明確説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是施工單位(總包)負主要責任。具體是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這些條款也沒有明確界定監理的具體責任和相關的工作內容。

 2.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有關工程監理單位條款在第五章。第34條至38條,對監理單位資質、與施工單位利害關係、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應當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等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理的責任和工作內容,但是對安全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

第8章《罰則》中,有關監理單位條款共有60、61、62、67、68、72、74、77條共8條,其中第60條是監理單位的資質問題,61條是個人承攬工程的問題,62條是監理轉包、分包的問題,67條是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工程、材料、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問題,68條是監理與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利害關係承擔該工程監理的問題,72條是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問題,74條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77條是質量終身負責制的問題。上述8條中關係安全事故處理的僅第74條,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款明確界定了監理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能追究監理的責任。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本條例是建設工程安全具體實施得主要法規。第四條規範了所有參建單位均必須遵守本條例,其中第三章規範了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安全責任的共有8條,即從12條到l9條。牽涉到監理的是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本條明確説明了監理處理安全事故隱患的依據、原則和方法;但是仍然沒有明確監理的安全責任是什麼。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則詳細地規範了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共19條,從20到38條,監理單位可以據此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執行了本安全條例。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明確了安全事故處理主體,48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49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50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以上兩章各條,都明確地説明了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行為和責任,對監理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對監理違法處理條款是第57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l0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就是違反第三章第l4條的規定:即“(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也就是有上述四點敍述之一的情況發生時,監理才有責任,也才能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對監理進行處理。我們認為:第三章第14條所述的內容,也就是監理處理安全事故隱患的依據、原則和方法,如果按14條做了,監理就沒有責任了;如果沒有做,監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14條能否做到,我們下文將進行分析。

 2.4建築工程監理規範

在監理規範3.2.2款“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的第6條規定:“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我們認為如果沒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定,或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施工存在有問題,監理就有一定的間接責任;如果施工單位不提交、或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存在違反強規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問題,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3建築工程安全事故責任淺析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由於工程質量引發的安全事故。從以上法律及法規可以知道:凡是因為工程質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這一點,所有的監理工程師是明確的。

第二類是由於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為意外安全事故和違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預測的,是由各種各樣的客觀因素偶然發生所導致的。例如:突然下雨,跳板濕滑導致施工工人墜落;地面濕滑導致工人摔倒到已經挖好的基坑;拆架子的工人由於鋼管滑而跌到地面等等,這些由於客觀因素所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於其偶然性,是不可能預測和防範的。但是所有的違章安全事故恰恰是能夠預測和防範的。例如:高空墜落、觸電事故,機械傷害、塔吊倒塌……而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告之:這是施工單位必須全部負責任的安全事故。

  4幾點認識和淺析

  4.1在安全事故中監理的責任類別淺析

從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在現有法律和法規的範圍內,除了因為質量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監理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對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意外和違章的安全事故,只要監理做到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4條的四點,監理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這一點,只有讓所有從事監理的同行都有明確的意識,才能使監理人員在工作中不背思想包袱,才能放手工作,才能敢於面對工地上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能夠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2監理安全知識的缺失及建築工程中安全隱患的界定

我國從1988年開始試行監理制度,至今已經20年了,1997年公開招考監理工程師到現在已經12屆了。但是在監理工程師考試的培訓教材和考題中,除了近兩年有一點安全知識內容外,以前是從未含有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內容。可以説:一大批監理工程師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內容僅是從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中學習了一些知識,結合自己多年的工程管理經驗形成的。這些知識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是不全面和完整的。這樣,就必然造成在監理工作中,對一般的安全知識可以應用,稍微複雜的安全問題就一知半解了;對工程隱患就更是無法判斷了。另一方面,就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中安全隱患的界定至今沒有在相關的法律及法規中加以明確,就連這方面的書籍都是比較零星和不完整的。依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開展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質[2008]47號)中所列的文件:《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陛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築施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都沒有對安全生產隱患作出明確的界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隱患包括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是一個比較專業而且是一個系統的學科。在我國,除了煤炭系統及有些部委對其專業的安全有一些研究外,在建築工程中,僅泛泛地對安全工作做了些預防的要求外,沒有進行深入地、系統的研究,制定出一套能行之有效的排查安全隱患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來。如果有那麼一個規定和制度,建築生產的主體單位即施工單位就能經常檢查發現並且能夠及時糾正。這才是我們有關部門應該研究和完善的工作。

 4.3處理安全事故中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界定淺析

每每一發生安全事故,有關的行政處罰和判決,其中最常見的用語就是“監理不到位、監理不力”。從現有的涉及監理的法律法規中,我們找不到監理到位和監理有力的説法。我們試分析,監理不到位是指人員不夠還是不在現場,還是該做的工作沒有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同樣,監理不力就更無法解讀了。這些模糊不清的用語,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更談不上來界定監理在工作中的定位。我們認為,監理只要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的四點做到了,非質量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監理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第14條的前題是發現安全隱患,而現實的情況是哪些是安全隱患都還不清晰,所以完全把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推給監理從法律的角度看是不正確的。

 4.4對安全監理的責、權、利有關問題淺析

有責任就應該有權力和利益,但是前面所述的法律和法規,僅給予了監理無限大的責任和有限的權力,而無任何利益,甚至連基本的經濟成本都不提。我們認為,監理除了對質量問題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外,非質量問題造成的安全事故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監理是不應該也不需要那有限的權力和任何經濟利益的;不屬於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就應該界定清楚,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監理的一切工作都應該依照法律的依據為準繩。至於政府的安全監督和監理的安全監管應該如何界定,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都應該有待深入地探討和研究,所有的法律及法規都有待完善,只有這樣,我國的監理事業才能健康發展,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和國際接軌。我們期待這一天的早日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