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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設備檢查維護調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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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設備檢查維護制度

監控設備檢查維護調試管理制度

一、愛護設備、每天做好設備衞生。

二、堅持班班巡視檢查設備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採取措施。

三、每十天對設備進行一次巡檢,對查出(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四、每季度對監控設備保養維護一次,包括設備除塵除鏽、調試設備功能。

五、每年對設備接地保護、避雷裝置經行一次測試。

六、做好設備巡查、維護、維修記錄。

安全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2017)的有關規定。

二、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2017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説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三、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週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週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十天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四、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繫,確認調試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於調試結果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或出現故障的傳感器必須及時更換。

五、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台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六、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七、 更換後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符合要求。

監控設備檢查維護調試管理制度 [篇2]

1、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2、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樑)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3、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4、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覆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5、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

6.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採區安全措施並將檢查結果報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彙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7、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範圍內

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調度彙報,並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8、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9、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