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語錄名言>

鄉鎮國土工作宣傳方案

語錄名言 閲讀(2.91W)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嚴格土地用途管理,經縣主要領導共同研究,決定要下大力氣狠抓縣、鄉(鎮)土地管理工作,針對我縣存在的擅自批地用地的不良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切實明確建設用地、農牧民宅基地審批程序和權限,查處和消除不經申請審批,特成立鄉鎮國土所,具體方案如下:

鄉鎮國土工作宣傳方案

一、意義和目的

隨着我縣經濟的高速發展,農牧民私自圈地、佔地、違法用地等現象嚴重,造成我縣土地市場混亂,為進一步加快土地市場的整治工作,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市場的正常開展和資源的合理利用,推動土地管理走向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等有重大的意義。

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我縣土地登記整理工作嚴重滯,任務任重而道遠,加快我縣土地登記發證、整理工作迫在眉睫。

二、範圍和對象

個人住宅、機關單位、商品房、集資房、保障性住房、安居及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用地,以上用地,通過現場調查、測量、凡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確定土地使用使用權,

擁有合法使用土地權的,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保護耕地,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西藏自治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定(暫行)》(藏政發[2001]118號)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委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主管國土工作人員現場選址勘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企事業單位建設需在鄉(鎮)使用土地的,要首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經審核後,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程序和方法

1、登記申請

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用地範圍清楚、無產權糾紛的住房用地,由户主、村、鄉鎮統一申請土地登記。

其中:個人住房用地,需提供個人用地申請,村,鄉經

過實地核實加以證明、蓋章,同時,户主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劃許可證;商品房用地(出讓、轉讓)土地需提供個人用地申請,村、鄉經過實地核實加以證明、蓋章,同時,户主與購買方同時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劃許可證,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讓轉讓)相關合同及各項繳費據等資料。

2、地籍調查。

對申請住房用地登記的,由國土資源局以宗地為單位進行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和麪積測量,填寫《地籍調查表》。

3、審核登記。

根據土籍調查結果,對申請登記內容、登記依據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土地登記卡。

4、核發證書

土地證書的附圖,若為共用宗地,則該共用宗地所有土地使用者附相同的宗地圖;若使用者既有共有面積,又有獨用面積,在宗地圖中應標明獨用部份。

四、宗地的劃分

1、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為宗地,無論個體和集體,凡能劃分出土地使用界線的,都單獨劃宗。

2、住宅與辦公、生產等其他用地為同一宗地時,須先分割後再將住宅用地單獨劃宗。

3、不能為個人單獨劃或超過二棟以上樓房的住宅區,劃為

共用宗,以整棟或聯片房屋用地統一計算分攤面積。

4、共用宗地無論是單獨還是多户共用,宗地的面積除包括房屋本身佔地外,還應包括附屬用地。

附屬用地為供本宗地獨使用的.宅間小路、院牆等。

5、住宅區內縣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城市綠化等公共用地單獨劃宗,不計入城鎮住房用地範圍和分户用地面積,不進行面積分攤。獨立入城鎮住房用地範圍和分户用地面積,不進行面積分攤。獨立於住宅外的幼兒園、學校、居委會等公共用地單獨劃宗,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原產權人。

五、各項費用的收取

(一)2015年之前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均按照比政復[2015]45號文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通知》(藏政法[2015]8號)等文件精神,我縣土地各項費用收費標準:

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國土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該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

劃,不符合規劃的不予批准。該建設應儘量避免佔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四、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為建設用地的,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五、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請各鄉(鎮)人民政府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開展鄉鎮土地管理工作。

比如縣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