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性別居民身份證號
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區(縣) 街道(鄉鎮)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某某總公司《職工待崗管理暫行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本協議期限為 年。
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乙方發放基本生活費;
(2)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
(3)負責提供再就業服務,組織乙方參加就業指導及培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積極為乙方安排工作;
(4)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協議,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5)負責處理協議期間乙方有關勞動、就業方面的問題。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費待遇,並在每月___日前領取;
(2)享受甲方為其代繳的社會保險;
(3)享受國家規定的獨生子女待遇;
(4)患病時,享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5)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6)服從管理,聽從安排,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各項活動及培訓,認真完成領導交派的各種臨時性工作;
(7)待崗期間,乙方找到工作單位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告知甲方,由雙方企業協商勞動關係事宜。因未告知甲方而在本企業外發生的工傷事故,責任和後果有乙方自己負責;
(8)乙方達到離崗休養條件的,可辦理離崗休養手續;
(9)待崗期間,乙方聯繫地址、郵編及聯繫電話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因此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四、待崗期間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解除其勞動合同:
(1)待崗期間乙方找到工作單位,未告知甲方而私自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
(2)協議期滿後五日內,不回甲方報到的;
(3)自謀職業的;
(4)由於個人原因,兩次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的;
(5)甲方通知乙方到企業參加活動,兩次不報到或遲到、早退達三次以上(不含)的;
(6)在待崗期間,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的;
(7)在待崗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判刑、勞教和拘留的。
五、本協議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屬專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法律
效力。
六、本協議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相悖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