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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股東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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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性別 男 ,年齡____,住址______.

酒店股東合作協議書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性別 ,年齡____,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 ,性別 ,年齡____,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丁方性別年齡____,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

戊方 ,性別 ,年齡____,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

鑑於:1、甲、乙、丙、丁、戊五方根據自願協商原則擬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及公司經營酒店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各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共同出資擬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經營酒店住宿業務,創造經濟效力,共同分享經濟收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酒店名稱擬為:xxx

經營場所擬位於: ,xxxx

面積約:xxxx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暫定15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 乙方 )。

丙方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

丁方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

戊方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人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

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工資分配: 乙方管理費 捌仟元 (¥8000.00)每月。

(二)獎金分配: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三)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6.一年之內不得退夥,如違約只退回百分之五十股份;

7.不能強制任何股東退股。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日常經營和人事任免決策權歸乙方,其他股東可參與商議;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合夥負責人以外的合夥人有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等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股東負責的簽單需由本人負責追回,否則該股東負全責;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合夥人:(法人代表)xxx負責人:xxx合夥人xxxx

合夥人:xxx合夥人:xxx

合夥人:xxx合夥人:xxx

合夥人:xxx合夥人:xxx

xxx年xx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