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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租金繳納承諾書

書信函 閲讀(1.63W)

本人: ,身份證號: ,購買 項目 號樓 號房,面積 平米。因該房屋已出租, 項目部已將該房屋第一年租金 元整(小寫: 元)在總房款中予以減掉,故第一年房屋租金由 有限公司收取,本人自第二年即 年 月 日起,根據 公司與租户 ,身份證號: 簽訂的具體租賃協議,收取該房屋租金並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與 公司無關!

商鋪租金繳納承諾書

承諾人: 年 月 日

商鋪復租用解約承諾書

本人(本單位)是位於xx市於 年 月 日與 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房屋租給其作為 (企業名稱)、註冊號的住所。年月關閉,經營者由於承租人的原因,本人(本單位)已解除與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收回該房產的使用權,並已於 年 月 日在 報紙上公告,本人 承諾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產權人(簽名或蓋章):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商鋪品牌承諾書

本單位/本人為xx步行街第一租賃人,已認租xx步行街 幢 層 號商鋪,本鋪在三年租賃期內的經營範圍為: 。本單位/本人承諾遵從步行街的規劃,在開業後經營品牌 ,並需於簽定認租協議後七天內到發展商處登記品牌名稱。若未能經營品牌 ,本單位/本人願意將該商鋪轉租給符合發展商經營規定的品牌商家經營,或委託發展商代為出租,一切費用應由接租者承擔,否則,本單位/本人願意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責任。

一、從簽定本承諾書之即日起,本單位/本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授權發展商及/或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為出租本商鋪,從即日起,發展商及/或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取得代為出租本商鋪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代理權。

二、如委託發展商出租的,月租金若低於280元/m2,發展商以每月40元/m2返還租金給承諾人,若租金高於280元/m2,超過240元/m2部分由承諾人收取(以發展商與認租商家簽署正式租賃合同的租金為準)。

三、如果承諾人自行出租,月租金高出於發展商規定240元/m2的租金差額由承諾人收取,低於240元/m2的,需經發展商同意,同意後發展商返還承諾人每月租金20元/m2的租金。

四、若經雙方努力發展商和承諾人都找來經營商家願意承租本商鋪,以租金高的.承租商家優先,租金相同的以發展商找來的承租商家優先。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藉口要求發展商解除或終止與接租者之間的有關本商鋪的租賃合同。

六、若經雙方努力仍未能在開業日期之前出租該商鋪,發展商免收租金,直至租出該商鋪為止,但在此期間承諾人仍需支付該商鋪的一切管理費用。

七、租賃期限屆滿,承諾人須保證給予接租者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約權。

備註:品牌定義為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合法註冊並取得商標證書之品牌商標,並在國內各地有專賣店。另國外品牌定義為國外具備一定數量專賣店,發展商保留最後解釋權利。

發展商:東莞市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承諾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