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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運輸合同範文合集10篇

合同協議 閲讀(9.23K)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熱門】運輸合同範文合集10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 甲方修建龍橋鄉新寨樑村3.2公里水泥路,需要運輸沙石料,乙方現有大型雙橋車輛可供甲方沙石運輸使用,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共識,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車輛運輸甲方所需3.2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運輸,現達成協議如下。

二、 具體協商細節項目條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家沙,甲方給乙方結帳王家沙,乙方運到甲方使用料場,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幣結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運到料場按每立方110元人民幣結算。

三、 付款辦法:乙方給甲方每運輸滿一萬元錢的材料和運費,甲方按百分之五十當場結算清楚。

四、 乙方給甲方所運輸甲方3.2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餘款,甲方必須在20xx年12月31日之內全部給乙方結算清楚款項。

五、 甲方邀請乙方擔任龍橋鄉新樑村3.2公里路的沙石運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則,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負擔責任。

六、 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開始,乙方負擔甲方的全部沙石運輸業務,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車輛拉料進場(除長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車運料進場,乙方無權干涉,除此之外,甲方違約時,甲方必須一次性全部結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運費。

七、 以上合同是通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達成共識,所簽訂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反悔。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負責承擔運輸總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補償金。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車主 手機:

甲方承攬烏海市富強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需車輛 輛,現就運輸距離價格付款方法等問題,雙方達成如下共識:

一、運距為2.5公里,每車運費為税後70元,(雙橋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在工作現場設調度室,保證道路暢通,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2、甲方負責給乙方車輛加油,國標柴油按每公升6.5元計標付費。

3、甲方負責乙方幫助人員的住宿,(被子自帶)礦上食堂伙食費每月500元。

4、甲方負責乙方運費的結算,10天結算一次,第一個月每次結算車隊運費總額的80%,下餘20%作為防止車輛流失的保證金,第二個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時結清。

5、甲方負責周邊關係倆的協調工作以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車、停工兩日內付台板費500元,三天後按每天500元付給乙方。

三、乙方責任:

1、乙方保證按合同要求的車輛做保證工期的正常運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車輛的量多上三、五輛車以保證合同數量內的車輛每月正常運行128個工作日,乙方每車必須有2個司機,以保證每24小時運行,(每天運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工地法律,服從甲方調配,如有違紀者,處以500元罰款。

3、乙方如有車輛要求退出,必須在10日前提出,並同甲方共同聯繫頂替車輛,頂替車輛到位後方可結清帳務,否則保證金作廢。

四、工期為一年即從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五、公司與礦上的合同為三年,與車主暫定一年,年滿後車主優先簽訂合同。

六、不盡事宜。雙方在現場協調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購苗方:(甲方)

運苗方: (乙方)

為了完成好 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運輸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苗木數量初步定為萬株,分批運輸,每次運輸數量和地點雙方臨時協商而定,運輸費用以實際運輸數量結算。

二、運輸苗木單價以公開招投標價格為準,每株元。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要求乙方按照協商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按時運輸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與甲方無關。

4、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苗木安全送達目的地後,有權向甲方收取運費。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如有短缺或損壞,應以實際價格賠償,並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

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運費時,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票據。

五、違約責任:若未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具體承辦人:具體承辦人: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至區內的貨物特約承運單位。承運的品牌有:等的貨物。

二、承運路線及價格

路線為:此運費不包括貨物開具運輸發票金額,市內包送達倉庫。

三、甲方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要託運的貨物包裝必須完好,如因甲方貨物的外包裝不合格造成貨物殘損或在無開箱情況下發生內包裝貨物短缺等,責任由甲方自負。

2、方不能交付或在貨物內夾帶危險品,禁運物品給否則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3、甲方有貨物託運時,至少提前知發貨工廠送貨到乙方收貨點。

4、甲方在託運貨物時,必須完整提供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以便能準備交付貨物,否則造成失誤及一切裙帶責任,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5、貴重物品應保價運輸。

四、乙方應盡責任和義務:

1、交接貨物時,必須提供標準的託運單據一式四聯和甲方辦理相關手續,此單據可作為甲乙雙方的結算憑證。

2、乙方應按時將甲方的貨物遞至收貨點,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須提前向甲方説明。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物丟失貨損壞(除不可抗力自認原因外),乙方必須按預定賠償。

4、乙方須提供車況好、手續齊全車輛運輸甲方貨物。

5、乙方不可將甲方食品與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貨物混放,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選擇一項)

1、貨到即付款。

2、乙方憑收貨證每月

六、違約責任: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國家相關法律向當地法院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運費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協商可做適當調整。

甲方:(公章)

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公章)

代表人:

聯繫電話:

日期: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北京萬里物流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煤炭部分運輸任務交由乙方運輸,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簽訂此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運輸產品、線路及價格

1)貨物名稱:

2)發貨地:

3)收貨地

4)運價:以市場價為標準暫定運輸價格,暫定價格每噸元。如市場運價發生波動,經雙方協商後確定當時運輸價格。

二、路耗及賠償

長途運輸因煤炭自身的特性會造成一定的損耗,每車正常路耗為公斤,損耗在 公斤以內的視為正常,超出部分按每噸 元賠償甲方。

三、卸貨及驗收

乙方運到後,由甲方安排過磅、卸車並對貨物進行驗收。以過磅的實際重量為收取貨物的數據結算運費。實收噸位與礦發重量相差200公斤以內的以礦發噸位為準。

損耗超過200公斤的按當時煤價賠付甲方。

四、運費的結算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將煤炭運到指定地點後,運費實行一趟一結,現金結算。

五、合同的終止

因合同到期和合同期間造成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雙方協商後可終止此合同,合同終止後,雙方應立即進行清算並支付乙方運費。

六、如線路變更及運費價格調整雙方協商確定。

七、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委託代表: 委託代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即託運方)

乙方:(即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時限:

二、貨物名稱:煤。

三、貨物數量x萬噸,(具體運輸數量,按每月計劃確定)。

四、貨物起止點:起運點:有限責任公司。 到達地點. 有限公司指定煤場。

五、運價:(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六、運輸費用: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及裝卸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加油。

七、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甲方開具的過磅單,每月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後全部結清。運輸過磅票乙方每 天給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結賬。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

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不得換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煤的車輛,蒐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

3、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負責。

4、貨物到達過磅時,乙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甲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

章並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後,乙方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煤庫人員指揮,

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甲方對乙方車輛進行相應處

罰;同時甲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乙方貨物,不得刁難、剋扣

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瞭解、溝通協

商解決。(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聽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 日 負責人(簽字):乙方簽字(蓋章):

運輸合同 篇7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託運人(甲方):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户行:

帳號: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户行:

帳號:

依照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 (具體貨物名稱)(下稱標的物)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數量

1、標的物名稱:

2、標的物數量:

第二條 標的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1、標的物起運地:

地址:

2、標的物到達地點:

收貨人:

第三條:標的物承運日期及到達期限

1、標的物承運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或具體約定日期)

2、標的物到達期限:

3、允許的合理運輸損耗:%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費用:(下兩項1.1、1.2為參考,請按實際洽談為準)。

1.1計算方式:按照結算期實際運輸噸位*運輸里程(公理)總和結算

1.2以上運費是含税價,此價格包含但不限於過路過橋費、保險費、裝車費及管理費等所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2、結算方式:乙方應當於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如有:填寫具體指定收貨人信息) 驗貨併合格後日內向甲方提供税務部門監製的貨物運輸發票及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的簽收單據,甲方在收到前述單證後 日內向乙方付款。

付款路徑:運輸費用在買方營業地以 方式支付至賣方指定的如下賬户: 開户銀行:

開户名稱:

賬 號: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安全要求

1、運輸方式:乙方負責到標的物起運地與甲方辦理標的物裝運及承運等相關手續,並安排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能夠保證甲方交運標的物安全的運輸汽車運輸(或其他約定運輸方式,視情況填寫劃線處) 。甲方有權裝貨前檢查及裝加上鉛封。到達卸貨地點,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檢查鉛封完整,並化驗無誤,抽取樣品後方可卸貨。在此之前乙方應保證標的物的安全。

2、運輸安全要求:

2.1在承運標的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並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2.2乙方承運車輛及人員到達甲方時,甲方有權對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付運輸費用;如造成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毀損等無法使用,乙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3在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期間,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使用該運輸車輛搭載其他任何貨物。

2.4乙方承諾具有運輸標的物的資質,如因乙方資質問題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交貨不能,引起甲方的任何違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交貨及驗收

1、交貨:

1.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標的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並在24小時內以 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如將標的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1.2起運前運輸路線因天氣或政府行為等非乙方原因發生變化,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按甲方最後認可的路線運輸。乙方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賠償。

1.3若因乙方擅自改變運輸路線、怠於運輸或運輸工具不符合運輸條件等原因未能按期運達標的物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甲方因此構成未能對第三方交貨的違約及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1.4乙方的車輛到達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點後,由甲方安排人員進行驗收及卸貨。

1.5在乙方將標的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標的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乙方應遵照甲方要求執行,因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有損失並承擔標的物貨值 %的違約金。

2、驗收: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貨到後 日內就標的物品質、數量等組織驗貨。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驗貨時發現標的物變質或數量短少超過合同數

量的 %的,有權拒絕收貨。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賠償等法律責任。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先予收貨,並在收貨後日內提出異議,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險及風險轉移

1、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標的物,由乙方負責購買標的物的運輸保險。

2、乙方承擔標的物從承運地到安全送達目的地之間的全部風險責任。若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標的物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是由任何第三方引起,則乙方在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後,自行與責任第三方交涉責任及賠償事宜。

3、如乙方在運輸的過程中遇事故,乙方有義務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甲方,並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行承擔因其違反國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及運輸車輛管理法規等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並且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等,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包括不限於購買標的物價款、倉儲保管費、運雜費及因實現此損失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

4、如果因標的物品質、數量等原因發生甲方指定收貨人拒絕收貨,造成甲方面臨任何違約賠償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5、如發生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情形,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支付運費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於貨物總價款%的違約金。乙方不得因此對甲方交運的標的物為任何事實及法律行為。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水災、戰爭等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4天內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件發生地主管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及其影響的證明書,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據此可以依法免除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如發生變更或補充,雙方須通過書面形式確認變更或補充的內容,並經雙方蓋章後方可生效。如因交易習慣或交易需要,本合同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簽署或修改,則一方依照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傳真號或E-mail地址發出的經過簽章的傳真件或電子文件即視為經該方蓋章的原件,另一方對該傳真件或電子文件簽章,即視為本合同(包括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已簽署完畢,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此後補籤紙件文本,則須同傳真件或電子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視為雙方修改了已簽署的合同內容。

2、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無正文)

託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章): 單位全稱(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礦方)

乙方(承運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按照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 二條線路運輸任務交給乙方車輛承運。

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24小時為乙方裝車、檢斤,絕對保證乙方每天正常運輸,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車輛停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車輛所經路段、路政、交警、運管以及沿途收費站所產生的費用,有乙方承擔。

3、甲方必須為乙方協調提供(費用自理)生活、食宿、水電等駐地三通一場。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車輛在運輸作業中必須服從礦上的統一配合和安排,不得無故停工,不得隨意亂倒所運輸的煤炭,不得隨意將運輸車輛調離,如運輸路線和距離變動,必須雙方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方可。如有以上情況發生,甲方有權處罰。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乙方車輛車主在運行中提出不幹或中途賣掉所運的煤炭,或裝煤行走不知去向,如出現以上現象,乙方必須負責追回車輛所裝卸的煤炭。並索賠經濟損失。

3、乙方司機與結算人員在未結算之前,必須保管好派車單、結算單,不得遺失或損壞。

4、乙方車輛進礦後,履行運輸期間如有車輛跳槽、走穴、私自拉活、弄虛作假、脱離現場,乙方必須在七天內調車補上。如因乙方給的車輛運輸價格低於正常運輸價格所造成的車輛走失,後果由乙方自己負責。乙方必須在開工十天內將車輛到位,如車輛不按時到位,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合同期間內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互不連帶責任。

五、單價、付款方式:

1火車站貨場每一噸到達火車站貨場單價 元人民幣。

2、乙方在當天的派車單、結算單由乙方的主管財務會計,集中結算單,到甲方財務結賬(不含税)。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都應給對方賠償未履行完期限的一切經濟損失。

2、合同履行中,如發生單方違約,按《合同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所約定的責任,保證乙方車輛運輸,如果停運、停工,必須給停工司機每天、每台600元人民幣的停工補償費。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政府宏觀調控、煤礦停開、火山、地震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負責任,不必付出罰款。

5、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原告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以上未盡事宜可另行補籤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10

託運方(甲方):

開票方(乙方):

一、甲方與乙方簽署《貨物運輸合同》,僅限於乙方為丙方代理開具貨物運輸發票時使用。

二、《貨物運輸合同》中確定的運輸貨物,實際承運方為丙方,乙方僅為丙方開具相關貨物運輸發票結算使用,合同中所規定的一切責任均由丙方完全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貨物運輸合同》中確定的運輸貨物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事故、損失和社會、法律責任均由丙方完全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甲方與乙方所簽署《貨物運輸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貨物運輸合同》中條款與本協議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託運方(甲方):

代表人:

開票方(乙方):

代表人:

承運方(丙方):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