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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合同協議 閲讀(2.29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房屋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房屋合同 篇1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及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協商一致,於__年___月__日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以下稱該合同),並同意根據該合同之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補充該合同未盡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據《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第____號將在____市區____路____號的____單元____層____號的商品房(以下稱該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該________之建築材料及設備以附錄________為標準。

4.甲、乙雙方同意按附錄所列之該商品房售價及付款辦法付款。對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據附錄____之規定期限依時交付樓價款者,由滯付之日起計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須按該合同第____條向甲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之滯納金。同時甲方還可以書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時支付樓價欠款及/或滯納金,甲方有權視乙方違約而作中途退房處理並有權終止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並報知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後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樓價款由甲方按該合同第八條之規定扣除違約金及/或滯納金,並於甲方將該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時,賠償甲方因轉售引致的損失後,退回乙方。轉售如有盈餘,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樓價款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及損失賠償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之權利。

6.乙方應於甲方發出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起十四天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及方式付清樓價餘款(若有)、滯納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該合同及本協議下應繳的款項,並接受甲方移交鎖匙;否則甲方將有權根據本協議第5條收取滯納金及/或違約金並安排處理該商品房,乙方不得對此提出任何異議。乙方並須向甲方負責因乙方逾期收摟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費用。收樓前如該商品房有未妥善之處,乙方不得藉此拒絕收樓。

7.乙方繳清本協議第6條的款項後,應即辦理領取該商品房鎖匙的手續,甲方向乙方移交鎖匙當天即視為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之日。如乙方於繳清該款項後十天內仍未辦理該手續,視為乙方已實際收樓。

8.在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後如該商品房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損毀或物業內部的設備、設施被破壞,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無須根據該合同所訂定之日期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並可延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及/或滯納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過程中遇到不能及時解決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誤;

(5)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之延誤;

(6)政府部門延遲文件之批准;

(7)圖紙之更改;

(8)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9)為執行當時政府的法規而引致的延誤;

(10)供水、供電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設施。

甲方應將延期原因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甲方須再度延期支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則須出示承建商有關文件及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據該合同或本協議之規定有權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該合同或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或經延期屆滿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須按該合同第_______條之規定向乙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的滯納金。但如果由該合同期限或依本協議第9條款經延期後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後,甲方仍未能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視為甲方違約。屆時乙方有權在三十天內單方面以書面提出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並報_______市房產管理機關備案。甲方應將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項、上述滯納金及該合同第_______條規定的違約金在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師費、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税費概不獲退還),但乙方將不得要求其他賠償。如乙方在三十天內未以書面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則甲方每月應照以上方法,支付滯納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權更改該商品房之圖紙,如更改後該商品房面積不多於或不少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但該商品房售價則因面積多少而增減。如少於或多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可選擇接受新面積,而售價亦因面積多少而增減或在收到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後七天內以書面提出取消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將在收到通知書後十四天內將乙方所交樓價款無息追還(但乙方已付之律師費、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税費概不獲退還),甲方亦可以將該商品房另賣予別人。有關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建築設計、裝修規格以及設備均以房產執照載明為準。該商品房之圖紙及規劃如有更改,以有關部門批准之圖紙及規劃為標準,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異議。

12.《房產執照》詳列之面積與出售面積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負2%內時,互不補/退差價,超過正負2%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當互相返補。

13.甲方須根據該合同第五條款負責保修該商品房,但對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過失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或改動或在保修期滿後出現的問題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保修之義務。如該商品房經乙方裝修改變原狀,甲方亦無須負保修之義務。

14.乙方除按時繳付該合同及本協議規定之樓價款外,並同意在簽訂本協議及在接收該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門和甲方及大廈管理公司之要求繳清契税、交易費及管理費、保證金等應付之費用。

15.乙方在接收該商品房後,須承擔該商品房的一切風險及負責支付該商品房的一切税費及/或其他費用。

16.乙方使用該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乙方所購商品房只可作附錄所列用途使用,並確認和遵守該大廈管理公約。乙方在使用期間未得該大廈的管理人及責制市有關的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

(1)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結構;

(2)改變使用功能;

(3)設置工場;

(4)儲存任何違禁品;

(5)在該商品房內加建任何部分和上蓋。

如確需改變,乙方應取得設計之有關部門和房產管理之有關部門的同意,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且該商品房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因裝修而影響該大廈的整體觀瞻,甲方有權提議改變或終止乙方裝修。因乙方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或結構而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17.自本協議簽訂日起,乙方或其承讓人應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該商品房土地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應繳之費用及税項。

18.該商品房建成後乙方享有該商品房之房產權及相當於該商品房建築面積佔大廈總面積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該大廈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保留以下絕對權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規定製定大廈管理公約,決定大廈管理人、管理費用的分攤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改變為該大廈之公共部分,及隨時收回該部分歸甲方所有;

(3)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賣出或交還政府;

(4)有權更改該大廈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稱及編號,無須向業主負責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損失、費用或開支。

19.乙方在轉讓該商品房時,應於有關轉讓文件簽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變化情況以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負責該商品房應支付的管理費用)。

20.該商品房於交付後,由甲方委託之公司負責及實行統一管理。乙方理解並同意由甲方擬訂的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為該合同及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乙方必須在簽署該合同及本協議之同時,與甲方簽署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乙方的承讓人必須簽署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承諾書,同意無條件嚴格遵守所有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條款、規定及分擔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一切費用和税項而不得提出異議。

21.乙方出租、轉讓、繼承或抵押該商品房時,必須向房管部門辦妥合法手續。出租、轉讓、繼承及/或抵押合約中必須載明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抵押權人應當無條件接受大廈管理公約。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必須在和該大廈管理人簽訂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後,方可佔用該商品房。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向管理人簽訂承諾書之前的一切管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22.乙方及其承讓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當地有關的法律及政令按時繳交應繳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訊、水、電費用。同時乙方及其承讓人於入住時必須償還甲方代墊付之水、電力、煤氣、電話等之開户費、按金、表費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訊地址,必須以書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據該合同及/或本協議發出通知書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書),如甲方根據其記錄之乙方最後通訊地址,經郵局將通知書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時後,甲方可當作乙方已收到通知書處理。

25.本協議為該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協議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及訴訟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並受其制約。

27.本協議的附錄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協議書寫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雙方如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直接向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起訴。

29.該合同及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2

户主方:

維修方方:

為保證房屋漏水維修質量,户主維修方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如下協議,確保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維修地點:監獄醫院門診樓及住院部維修。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質量

三、合同金額:

合計金額為:¥8.76萬元大寫:人民幣捌萬染仟陸佰圓整。

四、維修標準。

1、維修必須在保證不影響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維修以解決防漏為主。

2、防水材料要求:採用sbs防水卷材,厚度為4mm。

五、維修要求:

1、維修方方提供相關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提供人工,材料。

2、維修方方按建築規範進行施工管理,嚴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規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3、維修方方應抓好安全生產,嚴防事故發生,因安全事故或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均由維修方方負責。

4、維修工期:在正常天氣下天內必須完成。

5、完工後必須把施工中產生的廢物清理乾淨,否則視為驗收不合格

6、工程質量及驗收:各種防水材料應符合規範的要求,並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合格證)。按國家現行質量驗收規範達到合格標準。驗收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維修方方無償返修,直到合格為止。

7、維修後保質:門診樓及住院部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後一次維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計算。在沒有人為破壞情況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即維修後應當繼續最低保修五年。且在出現漏水的情況後,在户主方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響應。

六、維修工程款的發放

維修方方維修樓頂漏水工程款不能超出合同金額,若超出,不足部份的由維修方方自行解決。工程款的結算待各部位防水維修工程全部完工,經户主方驗收合格後,扣除工程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其餘工程款户主方在一週內付清。

七、其它約定

1、維修方方因維修而造成的其他責任由維修方方負責。

2、本合同一式三份,户主方二份,維修方方一份,户主維修方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户主方(蓋章):維修方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3

委託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證號】:

受託人:(乙方)

資質證號: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屋過户代辦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照及房屋過户所需的相關材料,乙方為

甲方提供房屋過户代辦服務,協助甲方完成房屋過户手續。

第二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一)房屋座落位置:

(二)房屋結構: 室 廳 衞 廚。

(三)房屋建築結構:

(四)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五)房屋用途: 【住宅】 【寫字樓】 【商鋪】 【工廠】 【其他 】。

(六)房屋所有權證號:

(七)土地使用權證號:

第三條 服務期限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房屋產權轉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時止。

第四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期限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元,()大寫人民幣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保證依法全面提供房產過户所需證照、材料,因相關證照、材料失實或違法產生的責任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服務過程中依法所需交納的各種税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交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 因房屋產權轉移產生的責任及糾紛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因該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產權轉移條件或因甲方原因,導致該房屋產權轉移無法完成時,乙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已支付的服務費用不予退還,產生的責任及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襄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第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 天。

第三條:租金

租金交付方式為: ,每月租金 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結算,由乙方在(月、季、半年、年)的前5日內足額交付甲方,逾期則視為違約。

以上費用乙方應按要求及時付清須繳付甲方的費用,按雙方擬定支付方式執行。 第五條:押金作為乙方違約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租賃期滿時如無違約責任發生,有甲方一次退還,押金為 元。

第六條:房屋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甲方負責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否則,甲方有權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扣抵修復費用。

第七條:續租的約定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乙方需要續租,須在租期屆滿前30天提出,並經由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續租合同。

第八條:承租人無權轉租和出賣所承租房屋,如出現轉租或出賣行為,由承租人和轉租接受人或房屋買受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之約定給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一個月房租;

2、乙方逾期繳納房租,除補交欠租外,還必須以合同月租金的5%按日向甲方計付利息和違約金;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向乙方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等;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因房屋拆遷、大修、改造等無法繼續使用的;

3、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4、符合法律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按合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的附加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5

黃某與鄧某系夫妻。20xx年3月,黃某與鄧某二人出資19萬元購買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鄧某一人。20xx年10月21日,鄧某瞞着妻子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鄧某將該房屋以27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王某先付20萬元,入住此房後付清餘款,並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協議簽訂後,王某於20xx年10月26日向鄧某支付購房款20萬元,一週后王某搬進該房並付清餘款,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户手續。20xx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黃某發現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該房屋,王某稱鄧某以27萬元的價格已將該房屋賣給自己,拒不搬出。黃某與王某協商無果,遂將王某、鄧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鄧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令王某歸還房屋。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鄧某與王某的買賣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且王某付清了購房款,過户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不能以未辦理過户認定合同無效。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鄧某系夫妻關係,其家庭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鄧某未徵得黃某的'同意,即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後也未得到黃某的追認,屬於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且不構成善意取得。

【評析】

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

雖然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只有鄧某一個人,但是購買房屋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本案鄧某處分的為夫妻共有財產。

2、在夫妻共有財產存續期間,鄧某未經過黃某同意,對涉及夫妻雙方重大權益房產事項之處分,屬於無權處分。

鄧某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

鄧某處分房屋不屬於家事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裏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項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項,其主要限制在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費用、撫育子女的費用以及家庭成員所需的醫療費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權限必須在日常家事的範圍之內實施方為有效。針對處分夫妻共有財產重大事務的權利,如變賣夫妻共同房產,均得由配偶共同決定處理,任何一方不得獨斷專行。不動產的處分因價值重大,一方擅自處分會嚴重損害他方權益,故本案鄧某的行為不屬於日常家事的情形。

事後共有人黃某對合同沒有追認。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黃某沒有追認,鄧某事後也沒有取得房屋的處分權,所以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3、王某對所涉房屋不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在本案當中,房屋雖交付給王某但沒有辦理轉移登記,不符合前述第(3)個條件,也不構成善意取得。

綜上所述,鄧某未經黃某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還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