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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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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你知道家庭糾紛怎麼解決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家庭糾紛的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家庭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家庭糾紛的解決方法

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繫,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農村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農村婦女的訴訟能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例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婚後相處情況、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及債權債務、子女撫養能力等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後,法官在庭審中應指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當訴訟能力較差的農村婦女沒有發現對方證據存在的矛盾、錯誤或不實之處時,法官應主動詢問相關事實,使對方證據存在的矛盾、錯誤或不實之處暴露出來,從而降低對方證據的證明力,使對方承認某些有利於女當事人的事實。

缺席審理離婚案件應慎重。

一是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對確需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案件,説明法院審理被告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缺席審理的法律後果,從而引起被告及其親屬的重視,爭取通過被告的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應訴。二是認真審查證據材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審理涉及公告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緻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

同時,加強與被告親屬的溝通,儘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纏訴。三是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對原告應適當多分;若沒有什麼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四是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現併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疏導解釋,説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説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並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解決財產權保護難的措施。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為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農村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其次,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向農村婦女釋明,農村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筆者以為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裁量權,且這種**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

  家庭糾紛調解方法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於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藉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藉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係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係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樣的,如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無事,但有時也會因一個矛盾觸發而導致關係緊張。因此,雖然雙方爭吵時出現的爭執點很多,但關鍵問題往往只有一兩個。調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問題,將雙方最大的對立面儘可能消除,其餘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5.親情喚起

親情喚起是婚姻家庭糾紛化解中最常見、最有效也是最獨特的方法,這主要源於婚姻家庭關係的本質和內容主要是情感。親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無私的'情感。喚起親情,等於喚起了當事人之間最深的紐帶,雙方在面對矛盾時就會相對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類似“這是你自己的孩子”、“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話,可能並不是總有用,只有在雙方情緒和緩時,幫助喚起當事人對親情的感受,才能帶來較好的效果,否則可能得到的是“我沒有這樣的孩子”、“我沒有這樣的父母”的決絕表態,反而加劇對立,不利於矛盾解決。

  繼承糾紛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

(2)合法原則。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