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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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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

  精講1:清償順序

不同的經濟主體在面臨破產或者解散時,都會涉及到同一個問題——債務清償,這個問題也一直是考試的重點,因此需要牢固掌握,並且在學習過程中要注意不同經濟主體的清償順序是不同的。

關於清償順序,按照以下總結掌握:

(1)公司的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税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財產支付合夥企業的清算費用後的清償順序如下:合夥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其中,法定補償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等。

  精講2:匯票相關內容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非法定記載事項。

3.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2)對付款人的效力。

(3)對收款人的效力。

(二)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形式

2.背書連續

3.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託收款背書。

(2)質押背書。

4.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三)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2.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匯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於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兑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兑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六)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權的行使

  精講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基礎知識

(一)不計提折舊的兩種固定資產:

1、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固定資產——土地,這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期限的確定:

1、確定租賃期滿企業取得所有權,按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2、租賃期滿固定資產歸還出租方,按租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中較短者計提折舊。

(三)特殊情況下的固定資產:

1、處於更新改造過程中停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因為已經轉入在建工程,不再屬於固定資產);

2、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

3、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折舊之雙倍餘額遞減法

(一)折舊期從年初開始

1、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淨值×2/預計使用年限(不考慮殘值)

2、最後兩年改為直線法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淨值-已提折舊-殘值)/2

(二)折舊期從年中開始(分段計提,折舊第二年要將上年未提滿的折舊按上年的方法提滿)

1、第一年的折舊額=固定資產期初淨值*2/使用年限*月數/12

2、第二年的折舊額=固定資產期初淨值*2/使用年限*上年剩餘月數/12+(固定資產期初淨值-上年全年折舊)*2/使用年限*本年剩餘月數/12

3、以此類推

4、最後兩年的折舊額會涉及3個年份,計算時考慮殘值,變為直線法。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數總和法

(一)年折舊額=(原值-淨殘值)*年折舊率

(二)舉例説明: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總和

1、折舊年限3年

第一年的年折舊率=3/(1+2+3)=3/6,第二年為2/6,第三年為1/6.

2、折舊年限為5年

第一年的年折舊率=5/(1+2+3+4+5)=5/15,第二年4/15,第三年3/15,第四年為2/15,第五年為1/15

注意:如果折舊期是從年中開始,也要分段計提,第二年將上年未提滿的折舊按上年折舊率補足,再按當年折舊率計算當年餘下月數的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