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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訴訟的中止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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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訴訟的中止和中斷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間止)

定義: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想行駛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間斷)

定義: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客觀原因”導致 “中止”

“主觀原因”導致“中斷”

【知識點練習】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