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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税的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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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税的徵收管理

  【初級會計考試知識點】:增值税的徵收管理

(一)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税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某項收入是否應當計入“當期”的銷項税額,取決於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税地點

1.固定業户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固定業户外出經營,應該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開具證明的,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非固定業户,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非固定業户外出經營,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三)納税期限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納税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