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税與教育費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維護建設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簡稱:城建税,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税種。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税種。城市維護建設税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一)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税”的單位和個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二)徵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收範圍從地域上看分佈很廣,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税法規定徵收“三税”的其他地區
(三)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
城市維護建設税實行差別比例税率。根據納税人所在地區,共分三檔: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
1.由受託方代徵、代扣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徵、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税適用“受託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税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税”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税率執行。
(四)城市維護建設税的計税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計税依據,是納税人實際繳納的“三税”税額。
1.納税人因違反“三税”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税的計税依據。
2.納税人在被查補“三税”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税進行補税、徵收滯納金和罰款。
“三税”要免徵或減徵,城市維護建設税同時減免。
(五)城市維護建設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税方法基本上與“三税”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實際繳納增值税税額+消費税税額+營業税税額)×適用税率
(六)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税、消費税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3.對“三税”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一律不予退(返)還。
(七)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地點、納税期限——基本上與“三税”一致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税”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納税地點為代扣代收地。
2.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税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税”在經營地繳納。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附加費。 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1.徵收範圍:税法規定徵收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徵依據: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和營業税税額之和為計徵依據。
3.徵收比率:3%。
4.計算與繳納
(1)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税額之和×徵收比率
(2)費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