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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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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知識點】: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1. 適用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不是所有的勞動者。

2. 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3. 競業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提示】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事項僅限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用人單位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