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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護士資格證再次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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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護士資格證再次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在省或市(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現仍在醫療衛生機構護理工作崗位上執業的註冊護士,每兩年註冊一次。

2.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執業護士再次註冊程式

1.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有效註冊年限前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載。

2.單位初審。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再次註冊申請表》上籤署稽核意見。

3.錄入資訊。將護士再次註冊資訊預錄入護士註冊資訊管理軟體。

4.註冊機關再審並註冊。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資訊軟體統一交送當地註冊機關,由註冊機關注冊主管部門稽核後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07-2008年”,並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5.再次註冊工作必須在註冊年(雙數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執業護士再次註冊需提交資料

申請再次註冊的個人,須向註冊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護士再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原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體檢單位蓋章);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與原件符合,單位蓋章);

5.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請註冊者,還應提交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接受3個月培訓,並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