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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護士註冊注意事項大全

護士資格 閱讀(1.61W)

明天就是5月12日護士節了。我們來學習一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內容。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護士註冊注意事項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護士註冊注意事項大全

  一關於執業地點

《管理辦法》第二條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明確明確規定: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執業註冊應具備哪些條件?

《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二(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一二(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一二(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應當符合哪些健康標準?

《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二(一)無精神病史;

一二(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一二(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註冊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執業註冊證需要延續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哪些情況不予延續註冊?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可否讓醫療機構辦理?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八哪些情況,需要重新申請註冊?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九我的執業地點從A區變更到B區了,應當到哪個區提交材料?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即B區)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

一二(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十哪些情況需要登出執業註冊?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登出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