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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考核下信託業務謀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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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季度巨集觀審慎評估體系(MPA)正式將表外理財納入廣義信貸範圍,以合理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錶外業務風險的管理。根據相關說法,“將更廣泛的金融資產、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納入巨集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是大勢所趨”。

MPA考核下信託業務謀轉型發展

從2016年一些地區的巨集觀審慎評估體系操作指引可見,現階段MPA評估考核的主要物件是銀行,但除了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信託公司也成為MPA的實施物件。在此背景下,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應將MPA體系中關鍵指標進行深入分析,為考核做好準備。

  財務公司:

  尤為關注資本和槓桿情況

根據《北京地區巨集觀審慎評估體系操作指引》,目前MPA實施物件為北京農商銀行、成立滿三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在京外資法人銀行、村鎮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

“財務公司在MPA體系中被單獨列為一類機構,相對應的監管指標也與其他兩類有所不同,不同的監管指標設計也體現了監管機構對財務公司的政策指導方向。”一位接受採訪的財務公司人士說。MPA中的七大方面考核,按評分規則看,資本和槓桿情況、定價行為最為重要,都是“一票否決”的考核項,另外五項中有兩項不達標才給予不及格考核。

進一步將MPA體系與目前財務公司行業現狀進行分析,資本和槓桿情況、定價行為正是財務公司日常經營中最容易跨越“紅線”的指標。從資本和槓桿情況看,分為兩項指標,一是資本充足率,二是槓桿率,分別佔80分和20分。所以,資本充足率至少要得分在40分以上,此項才有可能及格。根據業內人士測算,巨集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考核有兩個需要關注的變數,即資產規模和廣義信貸增速,當容忍度為10%,廣義信貸增速為23%的情況下,且假設槓桿率得滿分20分,大部分財務公司才有可能滿足MPA中的資本和槓桿情況考核。

據瞭解,財務公司由於規模受限,一般存款規模較為穩定,貸款規模卻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如成員單位年末付款壓力大、集團公司對財務公司貸款不納入集團有息負債考核,這些原因都會造成財務公司年末或個別時點的'貸款規模大量增加或減少。因此,有財務公司人士表示“一刀切控制規模比較難受”,希望能夠區別對待財務公司這種特殊的金融機構,如將目前巨集觀審慎資本充足率中的容忍度由統一標準4%,擴大為10%以上。

  信託公司:

  考核下的業務轉型與發展

“基於對相關信託機構的調研發現,目前信託行業普遍不太關注MPA考核體系,這也反映出MPA對信託的直接影響較小。”普益標準研究員陳新春說,就信託公司而言,其資本和槓桿情況指標以及定價行為指標暫不納入,這意味著MPA不會對信託公司資本充足率進行考核,但其業務範疇若涉及廣義信貸,依然會對其有所監測。只是相對於銀行,信託所受MPA直接影響有限。

但從間接影響看,當銀行表外業務納入廣義信貸範疇後,對信託承接銀行表外理財的通道類同業業務勢必產生影響。陳新春認為,儘管目前MPA對信託考核不涉及資本和槓桿情況,將來隨著信託進一步發展,其市場影響力將顯著增強,監管層很有可能將這一指標納入對信託公司的考核。目前,《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類似於銀行資本充足率,信託公司相關業務開展和信託資產規模增速與其淨資本直接掛鉤。通過對信託公司淨資本實施硬約束,相當於以控制槓桿率的方式限制過快的信託資產規模增速,以降低潛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對於MPA對信託公司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說:“主要針對銀行業存款類機構,目前對信託公司等非銀機構影響有限,但不排除未來對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也採用類似的辦法。”

他認為,MPA對信託公司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通過逆週期監管,打破所有公司不分優劣政策均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強者恆強。

  考核體系

  仍將不斷擴容與修正

當前,MPA尚處於實施初期,必然存在一些與原有機制不同的情況,需要經過一個適應與磨合的階段。按照2016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所說,“將更廣泛的金融資產、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納入巨集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是大勢所趨”。

“巨集觀審慎監管收效,小型流動性事件杜絕,金融體系更加平穩,長期看是重大利好。”邢成說,MPA實施後,通過激勵約束措施,獎勵“乖銀行”,約束“壞孩子”,能夠使“乖銀行”從財務上實質性獲利,從而提升其盈利水平。如此套用在信託公司監管上,則會進一步加速分類評級監管的速度,更加堅定地實施“一司一策”監管模式,進而進一步加速信託公司分化並最終引發新一輪的行業洗牌。

財務公司人士也表示,MPA體系的關注重點是機構廣義信貸增長速度,強化金融機構資本約束資產擴張理念進一步貫徹體現。財務公司在面對MPA考核時,容易因為自身特點,如季度性信貸增長、單家成員單位存款定價偏高等原因,造成MPA考核不達標,財務公司應設定專業崗位監控和研究MPA體系。同時建議根據實際考核結果,分析財務公司行業的考核結果特點,引導財務公司在MPA體系下更好地發揮集團內部大金融平臺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表外理財本質上屬資產管理業務,應具有“受人之託、代客理財、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屬性。央行也表示,要從根本上解決真實資本計量、風險隔離、剛性兌付、監管套利等問題,還需進一步理順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關係和監管安排。

今年2月,央行牽頭制定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引發熱議,有評論認為,意見圍繞資管行業的多層巢狀、資金池業務、通道業務、槓桿水平等核心問題,進一步統一了監管舉措,強化了資本約束和集中度要求,未來隨著實施的深入,資管行業格局將發生深刻變化,對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的影響將大於其他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