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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廣東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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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2016年1月廣東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學業水平考試的質量,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規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業水平考試是考核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情況的水平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是全省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必須依法治考,保證考試的科學、準確、公平、公正。

第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組織評卷、統一組織成績評定和公佈成績,由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具體實施考試。

  第二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

第四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各級教育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部署,負責組織本地區報名工作;各有關中學負責統一組織本校普通高中學生報名。

第五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學科。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和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普通高校招生專業對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的要求,自行確定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

  第三章 考試時間

第六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安排在2016年1月9日進行。

第七條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長為90分鐘,具體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化學、思想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歷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試內容、形式和命題

第八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各學科考試內容見《2015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大綱》。

第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採用筆試,題型均為選擇題,可設定選做題。

第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2015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大綱》進行命題。

  第五章 試卷的運送和保管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二條 學業水平考試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等環節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釋出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要求執行,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招生辦、考點領導對試卷的安全保密負全部的責任。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啟封試卷。

第十三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現洩密、失盜、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十四條 中學有承擔學業水平考試的義務,中學教師有承擔學業水平考試監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在有電子監控系統的廣東省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原有標準化考點不能滿足本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需要而須啟用其他中學作為考點的,必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並經驗收,符合標準化考點設定要求後方可啟用。

第十六條 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考試的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考試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考點負責具體的考務工作。

第十七條 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考務要求,各級考試機構按照本細則和考務要求做好學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第七章 考試監督和紀律

第十八條 建立學業水平考試監督制度。省教育考試院、市教育主管部門在考試期間組織巡視組、派遣考試監察員,分赴各有關考點監督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等情況,確保考試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及處理結果,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場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點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學業水平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標準,下同)丟失、洩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學業水平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評卷、成績呈現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學業水平考試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考生答卷選擇題採用計算機掃描評判。。

第二十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佈採用等級分,各科公佈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各科卷面成績與等級分關係: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4分(含)以下不給等級、在成績單上表達為考試成績未達等級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評定、分數統計、等級轉換後統一公佈,考生考試成績由市、縣(區)招生辦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佈後規定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複核或複議。

第二十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備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並獲得等級成績,且3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三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2.具備第二批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3.具備第三批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4.各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參加大學聯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參加大學聯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5.各批次體育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同一學科兩次或以上考試且取得考試等級的,考生可用獲得的最高等級成績報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在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基礎上,可自主確定本校招生專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錄取標準,但需要報省招生辦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章 考試經費

第二十八條 考生報考學業水平考試須繳納報考費。報考費按省物價局批准的標準執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報考費由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收繳。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取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其考試是由省級教育行政或省級考試部門統一組織的,按規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後,我省予以認可;其考試是由省級以下教育行政、考試部門或中學組織的,我省不予以認可。

第三十一條 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規定的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隨遷子女,參加2016年學考所取得的成績,如在我省參加2016年及以後大學聯考,可作為普通高校相關專業錄取的必要條件。其他非廣東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學考取得的成績如何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補充規定,但不得與本細則相牴觸,並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