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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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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裝置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安全生產法》宣傳資料,歡迎閱讀。

《安全生產法》宣傳資料

  《安全生產法》宣傳資料

1、《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題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產,建立的機制,正確的排序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

6、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7、《安全生產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人民群眾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9、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0、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11、《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數額和比例未作具體規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須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2、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根據本單位、各部門、班組、崗位的實際情況,責任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義。

13、(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14、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新增加的一條是(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15、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是(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6、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必須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禁止進入)標誌。

18、《安全生產法》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19、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這是從業人員的(義務)。

20、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點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21、對已經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批准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22、我國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24、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標準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25、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諮詢業務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7、企業現代安全管理的原則包括系統原理、人本原理、預防原理和(強制原理)。

28、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可分為:安全生產遠景目標、安全生產中長期目標和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29、生產經營單位全面開展生產承諾制深化活動,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在企業內部進一步推行(三項制度)建設,落實企業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

30、《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31、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2、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指導)。

33、企業生產作業現場5s管理的順序為(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

34、可燃氣體、蒸汽、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必須達到一定的濃度範圍,遇到足以起爆的火源才能爆炸,這個濃度範圍叫做該爆炸物的(爆炸極限)。

3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使員工熟知應急預案內容,掌握應急職責、應急程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並經考核合格。

36、對受傷人員進行急救的第一步應該是(觀察傷者有無意識)。

3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

38、防靜電危害的主要措施是接地。所有容積大於(50立方米)和直徑大於2.5米的儲罐,接地點不得少於兩處。其間距不應大於30米。

39、在火災中,由於毒性造成人員傷亡的罪魁禍首是(CO),火災中有一半的人員死亡是由它直接造成的。

40、生產企業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4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4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4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45、生產經營單位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46、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各行業(領域)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能力明顯增強。

47、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8、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49、《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50、安全生產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5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徵為(權威性、強制性和普遍約束性)。

52、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5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

5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七項)職責。

55、《安全生產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56、《安全生產法》規定,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57、《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5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0、《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6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62、《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所設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63、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64、企業應當每(1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製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65、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實際控制企業管理職能或者控制資金的一方)應當對事故的後果承擔責任。

66、《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暫行規定》規定,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67、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68、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70、人員密集的加工車間、公共場所的安全門,不應設定門檻,門內外(1.4)米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安全門應為推門式外開門。

7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7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和措施應立足(“應急在崗位,響應在部門”)的原則。

73、車間合理的機器佈局可以使事故明顯減少,佈局應考慮以下因素:(空間)、照明、管線佈置、維護時的出入安全。

74、變配電站與其他建築物間(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75、機械裝置可造成碰撞、夾擊、(剪下)、捲入等多種傷害。

76、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77、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8、(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79、機械裝置檢維修必須切斷電源,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標誌。

80、多層樓著火逃生:可利用房屋的陽臺、雨水管、雨蓬逃生,也可採用繩索、消防水帶、床單等連線物,但一頭一定要固定在(牢靠)的地方。

81、雷電危害巨大,可導致裝置損壞、人員傷亡、建築物損壞或電氣系統故障,嚴重者還可導致(火災和爆炸)。

82、《安全生產法》規定,建設專案“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專案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84、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85、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

86、企業應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規範化管理,保證其安全執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建立臺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裝置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