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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內蒙古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

事業單位招考 閱讀(2.11W)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016年內蒙古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在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鬥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願望。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四項: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這也是中國人民通過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主要體現。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議事,使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得到充分表達和反映,在此基礎上集中正確意見,集體決策,使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得以落實和滿足。實行民主集中制,還要求“尊重多數,保護少數”,反對無政府主義的“大民主”,反對把個人意志凌駕於集體之上。這一原則既能充分發揚民主,有利於全國人民參加國家管理,又能保證國家的統一集中領導,最能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

(3)50多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鞏固和完善,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表現之一,它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之二,它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會主義建設;之三,它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之四,它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4)必須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第一,必須充分發揚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第二,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斷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程序;第三,必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改善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2.我國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

(1)三權分立制度的含義: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為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這種制度有利於調整資產階級內部各集團、派別之間的利益矛盾,有助於維護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這種制度的弱點是使國家的力量難以完全集中,相當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牽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2)三權分立制度不符合中國的國情: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我們只能實行“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三權雖有分工,但居首位的是立法權,行政、司法處於從屬的地位,這樣才能保證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現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使國家興旺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