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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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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不一致即單據繕制沒有完全符合信用證明規定。這是最常見的事故。其結果就是直接導致不符點,甚至導致單據被拒付。在出口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造成單據不符,即單據存在不符點,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則有下列處理方法:

單證不一致怎麼辦

  憑保議付。

受益人出具保證書承認單據瑕疵,宣告如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償還議付行所墊付款項和費用,同時電請開證人授權開證行付款。

  表提。

議付行把不符點開列在寄單函上,徵求開徵行意見,由開證行接洽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覆後議付行即行議付。如申請人不予接受,開證行退單,議付行照樣退單給受益人。

  電提。

議付行暫不向開證行寄單。而是用電傳和傳典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符點。如開證行同意付款,再行議付並寄單,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單據,設法改正。

  有證託收。

單據有嚴重不符點,或信用證有效期已過,已無法利用手上的 信用證 ,只能委託銀行在向開證行寄單函中註明“ 信用證 項下單據作託收處理”,作為區別,稱為“有證託收”。而一般的託收,則稱為“無證託收”。由於申請人已因 單證 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證託收往往遭到拒付,實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式。

  單證不一致的原因

一、當事人的經驗不足,成交簽約時,買賣雙方沒有把日後履約時將要遭遇的實際問題考慮周全。加之現行的買賣合同大多是由賣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據某種具體商品,只填寫其中的`幾個主要條款,然後經買賣雙方簽字而達成的。這種簽約方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節省時間,缺點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盡合理,不可能把買賣雙方、特別是買方對於某種具體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寫上去。等到買方開立信用證時,他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證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沒有的條款。在加列條款之前,買方雙往往疏於與賣方通氣和商量。賣方對有些加列條款,由於事先毫無思想準備,收到信用證以後才知道原合同條款有變,而此時木已成舟。這類情況使賣方左右為難。

二、買方通過銀行開立信用證,他必須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擔保金,這就意味著信用證需要佔用買方的資金。因此,買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通常是:工廠從開證之日起開始生產,到交貨之日止剛好完工,中間最多隻留一週到十天左右的機動時間以防萬一延誤。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出口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必須緊鑼密鼓,沒有絲毫耽誤的餘地。我們知道,信用證雖然在實質上反映的是買賣雙方的經濟關係,但它在形式和運作上反映的卻是開證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賣方)之間的買賣關係。運作過程中,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又不能直接聯絡,必須通過他們的中間人──通知銀行、議付銀行(當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銀行)和買方來上傳下達。如果信用證需要修改,從賣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證的修改正本,即使各當事人都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用最快的辦事速度,也不會少於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證,銀行還要加收額外費用(改證費和通知費)。外國商人的金錢觀念和時間觀念都極強。而且,市場行情也在不斷地動盪變化。作為買方,他們都很不情願改證、展證(延長信用證的裝運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證的範疇之一),使自己承擔更多的費用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