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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注意事項

婚姻家庭 閱讀(2.32W)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注意事項,歡迎大家點選檢視。

2017年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注意事項

  案例

2006年大海(化名)和張美(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後開始同居並於同年12月有了一個女兒,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倆人恩愛有加,偶有爭吵也只是過過嘴癮。 2010年2月倆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因為生活的瑣事越來越多,加上孩子越來越大需要的各種費用越來越多,倆人常常因為經濟上的事吵架,甚至打架,最後爭吵打架變成公開化變成家常便飯,2010年8月,倆人大吵之後,張美帶著女兒走了,有的說回孃家有的說去打工了,但是大海多方尋找均為找到倆人的下落,苦找無果的大海只好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在訴訟期間,經法院公告合法傳喚後張美未到庭應訴也未作出答辯。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張美因一次爭吵就帶著女兒外出一直未歸,大海通過多種方式查詢均無果導致倆人幾年一直未聯絡,張美經公告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依法缺席判決。因此,2013年8月21日廣西武宣縣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原告大海與被告張美離婚,倆人的女兒由張美撫養,大海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存在哪些弊端?

  1、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

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離婚的目的識別難。

缺席判決,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為一些當事人為達到借假離婚而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後,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3、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

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4、財產狀況查明難。

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一旦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

  5、婚姻案件的調解前置程式落實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從此條文看出,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則不可能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無法進行調解為由而無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審理,這使得那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法院將處於兩難的境地。另一種情況,若不中止審理,則又有違反程式之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而該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沒有經過調解就作出離婚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此種情況,如果缺席審理的案件也必須調解,而被告不到庭,沒有經過調解就作出離婚判決,當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若此,法院又將處於尷尬的境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絡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後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採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

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絡。

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式上應儘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資訊,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採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由於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緻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

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後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儘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採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

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

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後交付原告 抵作撫養費,多餘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後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

若沒有什麼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

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併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並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