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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起訴離婚提供證據範圍條件

婚姻家庭 閱讀(9.72K)

關於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訴離婚提供證據範圍條件,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最新起訴離婚提供證據範圍條件

  一、起訴離婚一般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般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原告應提供哪方面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離婚訴訟中應提供的證據材料

  一、婚姻關係證明。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供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照片影像資料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曾經有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財產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要求獲得房產的,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