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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協議條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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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採取仲裁的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對物流、貨運代理爭議集中管轄,利用仲裁權威性、靈活性、裁決執行便利性等諸多優勢,有效避免管轄權的不確定性、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式延誤,便利當事人一攬子解決物流、貨運代理糾紛。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相關貨運代理協議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貨運代理協議條款分析

  制定標準貨代合同成當務之急

作為一個物流大國,我國港口吞吐量、海港集裝箱吞吐量、鐵路貨物傳送量、道路貨運量、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里程等均居世界第一。2014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超210萬億元,物流業增加值超3.4萬億元。國際貨運代理業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深入而大規模發展,而“一帶一路”建設的實施,使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和更大的國際市場,但同時也必然會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帶來許多法律風險。“到目前為止,我國貨代行業尚未形成比較完整的國家法律層面的'規範體系。而針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在業務實踐中基於企業規模大小、市場地位強弱等原因,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委託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往往因未對一些關鍵條款進行約定、權責模糊不清,在履約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因而使得制定標準貨運代理合同成為當務之急。”於健龍表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多年來在提供海事仲裁服務中深切體會到,制定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對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何等重要,尤其在當前航運市場持續低迷、企業面臨洗牌重組的情況下。

2015年年初,海仲委上海分會調研走訪,設立課題專案,委託有關專家開始起草《貨運代理協議示範條款》。在合同制定過程中,海仲委上海分會多次召開專家討論會、修改數稿,得到了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及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的支援,同時廣泛徵求了國有、民營、外資貨運代理企業、行業協會、院校、法院、政府部門、律師等各方面意見,形成了包括貨運代理協議示範條款、簡式合同及貨運委託書在內的格式文字。

  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示範條款有十個部分共七十餘項條款,對實務中貨代業務履行的一些重點環節進行了約定,例如委託手續、委託內容是否齊全,交接環節和責任期間是否明確,費用計算標準的依據、數額的確定方式,逾期支付費用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責任期間貨損貨差、延遲的索賠,受託人的免責和責任限制問題,糾紛的處理方式等。

另外,示範條款對實務中容易產生糾紛的突出問題,參照最高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相應的約定。例如,第六條第7款約定乙方可以轉委託;第三條第6款約定如實際託運人請求交付運輸單據的,乙方應向其交付;第五條第2款約定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項,乙方有權滯留甲方委託的任何貨物和檔案單證等。

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長陳波告訴記者,由於物流所涉領域甚廣,既包括海上、陸上及空中運輸,又包括倉儲、裝卸、加工、資訊、代理、保險等,導致物流爭議的管轄權分散,加之物流本身專業性強,國際貨運代理實務紛繁複雜又瑣碎的現實狀況不利於物流爭議的妥善解決,用仲裁的方式由專業人士解決爭議,具有權威性、靈活性、裁決執行便利性等諸多優勢,又可為當事人節省費用和時間。

  重在示範和參考作用

記者瞭解到,示範條款的起草主要考慮了當前貨代行業下述一些現狀和問題:首先,貨運代理業務的複雜性,貨代在整個物流環節中起到連結和潤滑的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責任,較為複雜。其次,貨運代理企業的利潤薄,增值率有限,在社會產業鏈中處於離不開又不屬於高階業務,市場地位相對較低。同時,貨代企業風險防範意識較差,操作不當、經營違規是貨運代理糾紛與損失的主要原因。此外,貨代協議缺乏統一的規則和標準,導致貨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謂的慣例已涉訟卻發現並沒有合法合規的依據。

作為基本要求,《條款》強調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包含協議要素,體現貨運代理行業特點和協議的框架性,最關鍵的是要立足公平、公正,平衡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不偏向委託人或受託人,以合法、能切實履行協議、預防風險為關鍵。

而為滿足大中小各種型別的貨運代理企業需要和具有一定的示範、引領和參考作用,海仲委上海分會共起草了協議條款相對比較嚴密的《貨運代理協議示範條款》和協議條款相對簡單的《貨運代理協議(簡式)》兩個協議文字。同時,考慮到貨運委託書在實務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慮到實務中經常有單票委託而不簽訂協議的情況,海仲委上海分會又起草了一個通用型《貨運委託書》供貨代物流企業在貨運代理實務中參考使用。

示範條款將扼住訴訟糾紛的源頭,提高事前規範、事中防範的能力。其意義在於既規範了責任義務,防範了風險,又在合同法以外,結合行業特點進行了補充。

海仲委近年來在制定航運標準合同上表現活躍。海仲委上海分會於2012年和2014年先後組織專家編輯出版了《航運標準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冊、第二分冊,海仲委於2015年開始與中國拆船協會合作編寫並於今年年初發布了《中國拆船協會拆解廢船買賣標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