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興寧市委、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興發〔2010〕19號﹚,設立興寧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興寧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己由建設部公佈取消的城區車輛清洗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的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三)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市公共事業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原市建設局除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四)增加的職責。
增加負責提出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內路、街、巷、市政交通設施名稱的命名、更名申請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強化全市城鄉規劃協調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規定、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割槽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
(三)負責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工作和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的規劃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提出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內路、街、巷、市政交通設施名稱的命名、更名申請。
(六)指導、協調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實施,依法審批有關村鎮規劃。
(七)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八)負責城鎮規劃建設測繪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規劃的審查申報和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十二)承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梅州市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燃氣、生活排汙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稽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稽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申報。
(十六)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發展,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十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建設工程科技專案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二十)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白蟻防治和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建設系統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資訊、安全、應急、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