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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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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先予執行

  (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二)適用範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三)適用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5.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的訴訟過程中採用。

  (四)先予執行的範圍

1.僅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

2.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限。

  (五)先予執行的程式

1.申請

2.責令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應據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駁回申請。

3.裁定

  (六)錯誤的補救

1.應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還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被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應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