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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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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1998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辦發〔1997〕105號)檔案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遵紀守法並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3年。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

(二)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2個科目。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拓展閱讀】

工程監理向業主負責又向政府負責的思考

1 思考

1.1 工程監理被嚴重“曲解”,責任被層層加碼,若不正本清源,怎麼強化工程監理監管

對於工程監理的責任範圍,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責任範圍,現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中已有規定。但一直以來,由於有關方面對工程監理的性質特徵和責任範圍不甚瞭解,總把“監理”曲解為“監督管理”,就如把國際上的“測量師”曲解為從事“工程測量”一樣,總是或故意地強調工程監理的作用,總是或故意忽視施工單位才是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唯一責任主體,以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才真正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的事實,甚至錯誤地認為工程施工現場有了工程監理就不應該發生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工程質量或施工安全事故,不管工程監理是否已經工作到位,一定都有責任,並將施工單位這一責任主體自身的嚴重不足和致命缺陷,強加由工程監理單位這一無辜的第三方來彌補,更甚的是,隨便從哪裡冒出一個人來,都可以肆意給工程監理新增點責任,這些情形無不體現在有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層層加碼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之中,以致整個社會對工程監理行業的誤解持續加深。

要強化工程監理的監管,首先必須要理清工程監理的性質和責任範圍,特別是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責任範圍,其次,就是要制定出具體、詳細的工程監理工作標準,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標準,讓工程監理單位和社會各界都能知道工程監理的日常工作究竟包括哪些具體工作內容,這些工作需要做到什麼程度、什麼節點,並在什麼時限內完成才算履行了職責等,以為各級主管部門強化工程監理監管提供真正、有效的依據。再次,就是要梳理並廢除哪些肆意對工程監理責任層層加碼的諸多不合理的行業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等,為工程監理正本清源。否則,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必然難於落到實處。

1.2 低成本價格競爭愈演愈烈,不正當競爭越加惡化,強化工程監理監管該從何入手

2007年國家釋出的工程監理計費標準的收費基價下浮20%後的價格就是當時工程監理單位能夠完成相關法規賦予的工程監理工作所需的成本價格,而對於如北、上、廣、深等經濟較發達城市,由於物價水平和工資水平相對較高,工程監理單位的企業管理成本和監理人員的工資成本也較高。目前工程監理服務收費下浮20%後的價格,也就勉強維持工程監理單位的生存,根本無法維持工程監理單位的持續發展,這是毋容置疑的事實。如果工程監理服務收費低於上述價格,工程監理單位的日常經營必然由於入不敷出而陷入困境,工程監理行業也將萬劫不復。

現行《招標投標法》中的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而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三條、第十一條又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