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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掛靠責任有哪些

二級建造師 閱讀(2.18W)

很多人在把二級建造師掛靠時不會在意很多細節性的東西,比如說二級建造師掛靠責任,也就是說你把證書掛靠後要注意哪些問題?如果觸犯會面臨哪些事情?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下,2017年二級建造師掛靠責任有哪些?

2017二級建造師掛靠責任有哪些

2017年二級建造師掛靠責任有哪些?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檔案;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