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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答疑精選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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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答疑精選"是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重點,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複習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課程,小編整理了"2017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答疑精選彙總",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2017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答疑精選彙總

  行政許可的特徵?

答疑: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行為。(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行政許可法》第二條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的行為”。當然,行政機關的行為不都是行政行為,作出行政許可行為的主體也不一定都限於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特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准予或者不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職權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行為,如民事行為。這裡的“行政機關”也並非限於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機關”,而是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2.行政許可是依據申請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必須“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進行,可見行政許可行為無疑應歸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的範疇。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因行政相對人準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例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文物出口許可憑證、海洋局發放廢棄物傾倒許可證、民航局發放機場使用許可證的行為,都是以有關相對人的申請為其前提的。

行政許可是基於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行政許可行為的作出提供了前提,但並不是說申請使行政許可具有雙方行為的性質,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而為的單方行為,申請並不意味著必定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監管監察人員的違法行為?

答疑:

《特別規定》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下列8種:

1.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監管監察職責的;

3.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基本要求?

答疑: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適用範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適用本規定。”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通常指工業、礦業、。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從而促進安全生產。為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