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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統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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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所有統計單位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擅自偽造、篡改。

街道統計工作制度

(2)根據《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統計人員必須取得市統計局統一制發的.《統計證》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3)根據《北京市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人員必須按要求和相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統計證》年檢、換證或者統計人員申請晉升統計專業職務時,必須出示《統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未按照規定完成統計繼續教育學習內容的,其《統計證》不予年檢、換證,當年不得申報統計專業技術職務。”

(4)建立統計報表催報制度,統計所人員有權、有義務對轄區單位進行報表催報。

(5)統計所設立“統計新單位登記本”對新建或新轉入單位進行登記,以便管理。

(6)轄區內各單位必須按照統計所規定的報送時間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向統計所通報,報表後面附加蓋公章,單位負責人、統計人員簽字。統計所負有對基層單位報表工作的檢查、監督責任。

(7)為更好貫徹執行《統計法》及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各單位要積極組織統計人員和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國家和地方的統計法規和制度,備有相應的統計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和學習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