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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辭職能領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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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以下是關於怎麼辭職能領失業保險的內容,歡迎閱讀!

怎麼辭職能領失業保險

  怎麼辭職能領失業保險

很多人會認為可以很快找到新工作,辭職這段時間也就算不上失業了,所以沒必要去領失業保險金。在這裡我們提醒大家,失業金領取是有文章可做的。

案例

廣東籍的小張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多,公司也比較正規,社保公積金正常繳納。今年10月份小張打算辭職回廣東老家工作,向公司提出了辭職。辦理辭職手續時,小張想起繳納社保中有失業保險一項,自己辭職這段時間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我們知道,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我們所說的“三險”或“五險”,其中就包含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各省市規定不一,可向當地社保部門諮詢。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那麼,哪些情形可以歸為“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把下列情形歸為“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終止,或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其他情況。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依規定領取失業金。

有朋友會有說,類似於小張的情況,公司沒有違法勞動法規的情形,完全是他本人自願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從《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看,本人自願主動辭職的,不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但是,根據失業金領取流程,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一般來說,只要提供了能證明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即可以領取失業金,社保機構不會去核查資料的真實與否。

因此,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並想要領失業金的,可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你也就可以領取了。

另外,失業金可以按月領取,也可以一次性領取,比如辭職創業或外埠失業人員可以一次性領取,具體視當地規定而定。

關於失業金領取標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體金額和領取月份,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可諮詢當地社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