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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追究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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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樹立法律意識,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職責追究制度範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職責追究制度範文
  職責追究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好的空間留言

第二條職責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職責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安靜的網名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職責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職責: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專案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檔案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理解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職責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理解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貼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檔案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構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職責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職責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稽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九條稽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稽核人、批准人職責,同時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夠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用心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推薦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職責。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職責。

第五章追究程式

第十七條職責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物件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一樣意見的,能夠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職責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職責追究制度(二):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職責追究制度一、職責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並承擔相應職責。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職責追究的範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職責追究的資料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職責狀中目標職責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一樣意見,不願理解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發奮、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職責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必須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幹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行最後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潛質差或者主觀上不發奮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狀況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就應遵循下列程式。

2、對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職責物件。

3、聽取被追究物件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幹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後,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物件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後的幹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後的幹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能夠推薦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

  職責追究制度(三):

第一條為強化職責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職責追究制度(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是指對本局科室、下屬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局實施自治區的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群眾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職責追究的具體實施制度。

第三條行政職責、工作職責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四條實行行政機關首長問責制。局機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該科室及其領導、分管負責人、崗位職責人的行政職責。

第五條工作人員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核准、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核發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職責: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未告知理由的;

(四)對申請資料不全者未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全的全部資料、或首問未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五)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六)不公開行政許可結果的;

(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行政許可實施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違反實施行政許可規定的。

第六條工作人員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登出等房產管理業務事項過程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職責:

(一)不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

(二)不遵守法定的辦事程式,擅自改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辦事程式;

(三)對前來辦事的群眾推諉、變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難,存在吃、拿、卡、要的現象;

(四)在服務視窗值班時擅自離崗;

(五)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的群眾所需要補全的材料,致使辦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七)對辦理事項不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辦事群眾出具書面憑證;

(八)應當給予辦事群眾答覆而不予答覆;

(九)對受理事項不按規定分送承辦科室造成超時辦結的;

(十)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

(十二)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狀況;

(十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等相關業務時,工作人員擅自越權辦理、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理解中介服務;

(十四)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實施辦法的情形。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內部行政事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職責:

(一)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稽核、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領導批辦的;

(二)未按規定許可權對外發文的;

(三)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用心與有關部門協商而貽誤公文辦理的;

(四)未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定和保密工作規定,致使檔案、檔案、資料損毀、丟失、被盜或洩密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交辦工作的;

(六)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七)工作時刻擅離職守,貽誤工作產生不良後果的;

(八)其他違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條行政職責追究方式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教育;

(四)效能告誡;

(五)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六)給予行政處分;

(七)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待崗,直至辭退。

第九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對相關人員追究以下相關職責: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對科室負責人予以告誡。

(二)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給予誡勉教育、通報批評;同時提議紀檢監察部門對科室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局分管領導予以告誡。

(三)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待崗;對科室主要負責人責令辭去領導職務,提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對分管領導報請上級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行政過錯職責人違反政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實施行政過錯職責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群眾職責與個人職責,主要領導職責和重要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凡群眾到本局或下屬單位辦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項,局下屬單位的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樣參照此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本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