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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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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問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更換物業公司必須成立業主大會,按照建設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程式,小區有20%的業主同意由當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進行選舉,小區2/3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有多長?我國法律對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當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即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並不只是說只要約定了期限,前期物業合同就應該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才能終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出於對前期物業管理的需要由開發商選聘的,並不代表全體業主的意志,如果業主對前期物業服務不滿意,卻要等到合同期滿才能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服務,顯然剝奪了業主的自主權,損害了業主的利益。 因此《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2十一條的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2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本案中,K房地產公司與H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的效力將一直持續到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時,並且效力及於小區全體業主。

何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有效期限有多長?《物業管理條例》第25條、第26條規定,建設單位與購房者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該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並不是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期限,就應該等該期限屆滿才能終止合同,業主大會才能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的期限未滿前,如果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