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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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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幹部職工經常加強安全、保衛、保密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幹部職工的安全防範、保衛意識,保證機關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規章制度的改進和落實。認真組織幹部職工做好防特、防火、防盜、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切實搞好本單位內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歡迎閱讀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職責
  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職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全防範、保衛工作是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的安全防範、保衛工作,完善和落實各種安全防範、保衛責任制,加強機關內部管理,確保機關的安全,維護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證機關正常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機關大院內各單位要“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所有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承擔機關安全防範、保衛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督促院內各單位的安全防範、保衛工作,承擔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機關各部門的檢查和巡邏工作,負責對機關重點要害部位進行巡查、監控,遇到情況及時處理。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防範、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防範、保衛工作負總責,必須明確一名單位領導具體抓安全防範、保衛工作,本單位日常的安全防範、保衛工作由一名幹部具體負責。並建立由各單位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組成的安全保衛工作聯絡小組,負責對大院內的安全保衛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五條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層層落實;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依靠群眾,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針,切實承擔“保一方平安”的責任。

第六條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幹部職工經常加強安全、保衛、保密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幹部職工的安全防範、保衛意識,保證機關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規章制度的改進和落實。認真組織幹部職工做好防特、防火、防盜、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切實搞好本單位內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隱患。加強本單位要害部位的管理,特別是對財務室、機密檔案和貴重物品的管理和保管,要建立財會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財會工作人員責任制,完善財會安全防範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存放現金、各類票證和印章,以防洩密和失竊。

第八條 各單位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定點、定位、定數量安放。不得挪作他用。並分工落實到科室和個人,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其完好狀態。做到人人會報警,人人會使用保養滅火器材,人人關心消防工作。

第九條 配電房、機房、鍋爐房等工作重地,未經許可不準入內。

第十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品、劇毒品和槍支彈藥帶入機關大院。如有發現,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一旦發生火警和突發事件,所有工作人員均負有報警和搶險救災的義務,必須服從統一指揮,全力投入搶險。

第十二條 凡需在機關大院內使用明火,在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焊接、氣割、取暖等,必須向保衛部門申請,未經許可,不得動火。

第十三條 嚴禁亂拉亂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暖鍋等。如有違反,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機關大院內的土建和裝飾工程,在施工之前需報消防部門審批,並備一份圖紙資料和消防審批書送交保衛處備案。未經審批,不可自行施工。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將臨時借用人員、聘用的臨時工、農民工、外來施工人員名單報保衛部門登記備案,領取臨時出入證。自覺服從保衛人員的詢問和檢查

第三章 門衛、保安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機關大院門衛制度。門衛工作人員必須依據制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午間和夜間巡邏。全體機關工作人員要自覺執行門衛制度,支援配合門衛工作。

第十七條 保安人員負責機關院內安全保衛工作和治安巡邏,維護院內各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嚴密防範和制止火災、盜竊、治安等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 嚴格門衛管理,認真執行門衛檢查和登記制度,嚴禁上訪人員進入院內,對外來人員做好登記,及時聯絡,不能放進閒雜人員。對院內出入車輛仔細觀察,嚴禁非本院車輛進入,並做到對院內車輛情況明、底數清,防止車輛被盜。

第十九條 熟悉院內各區域分佈情況,密切注意院內治安動態,遇到院內、門口周圍發生糾紛或其他可能發生堵塞等事情的,立刻報告,儘可能勸解,無法執行的,班長或值班員經請示後報警。

第二十條 遇到大件物品申請進出時,對方有辦公室主管主任的'放行條時,則按放行條上所記錄的物品核對,無誤後放行。並按照機動車輛或行人分別記錄。如果有出入,填寫放行條後,請對方持已簽名的放行條到辦公室重新申請。每班交接時均把放行條上交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負責院內車輛停放管理,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維護院內交通秩序,嚴禁前廳通道停放各種車輛,確保道路暢通。

第二十二條 保安人員當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全部標誌和裝備器械。堅守崗位,堅持原則,認真負責,文明執勤,禮貌執勤;不做與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保持值班室內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有序;愛護配備給門衛的一切財物和用具,登記本等不得亂撕、亂畫,要妥善保管。認真做好工作情況登記,做好交接班工作。嚴禁吵架、罵人、動手打人或侮辱他人。對違反規定不聽勸告,無理取鬧,妨礙門衛正常執勤的,應及時向上報告。

第二十三條 夏季必須二十四小時在院內執勤,樓內巡視,冬季執勤白天也要在院內,晚上每隔兩小時要巡邏一次,嚴密防範,不得進屋。

第二十四條 夜間值班八小時內,嚴禁睡崗、坐崗,要加強機關院內、樓內的巡邏。巡邏期間攜帶記錄本、筆、電筒,要做到巡邏到位、路線目標明確,嚴格使用指紋考勤機。對重點要害部位要多巡邏、認真觀察,如有可疑情況要及時做好記錄、處理、彙報。

第二十五條 值班時外出嚴格按級請假,歸隊及時銷假,因私自外出辦私事脫離崗位造成車輛被盜及發生其他事故的,後果自負,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全體保安隊員均為義務消防員,應做到熟悉院內各部位消防器材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和處置初起火災的方法,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和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義務處理消防事務。

第二十七條 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保障機關大院安全正常執行,並提供熱情服務。

第四章 門衛、保安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八條 保安人員上崗時,舉止要文明、大方、有禮貌。

第二十九條 保安人員穿著整齊,整潔,無皺摺現象。領帶佩帶整齊,襯衣的第一顆鈕釦扣好。袖口扣好。武裝帶扎於上衣第四顆鈕釦中,無鬆垮現象。帽子正確佩帶,帽沿朝前。對講機佩在武裝帶右前處。上班時間需戴手套。下班時間可著工作服,不得敞懷赤膊。

第三十條 保安人員一律不準留長髮、長鬍子、大包頭,蓄髮不得露於帽簷外。

第三十一條 保安人員在崗期間不得勾肩搭背,東倒西歪,不背手、袖手或將手插入衣袋。

第三十二條 院內領導、工作人員或其他行人進出,若目光與之對視,距離在3米以內時,應點頭微笑或行注目禮。

第三十三條 保安人員要熟悉院內車輛車號及車型,有序控制車輛的出入。領導車輛進出大門、有重要領導參觀指導或其他重要活動等均在進入時門崗行舉手禮,離開時行注目禮。

第三十四條 對各類事件要按照“七何要素”(及何時、何地、何因、何事、何人、何後果、何處裡)做出完整、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 保安人員交接班時,應確認使用的保安、通訊器械及防盜報警器材等玩好後,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如有損壞立即上報。

第五章 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第三十六條 安全保衛工作聯絡小組要實行月聯查制度,定於每月第四周為安全保衛聯查周,進行安全保衛工作檢查、督查,並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保衛工作抽查制,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安全保衛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須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實行每週一自查制,並認真做好記錄,定期進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第三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各項考核和獎懲制度,具體下列事蹟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1、執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成績顯著的;

2、開展法制教育,進行幫教,疏導工作卻有顯著成效的;

3、發現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事蹟突出的;

4、避免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或在搶險救災中事蹟突出的;

5、在安全保衛工作中認真負責、忠於職守、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九條 在檢查中發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嚴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忽視安全保衛工作,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

2、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

3、違反安全保衛制度,致使國家、單位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能夠消除的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5、危險物品、貴重財物、機密檔案等管理混亂,造成危害和損失的;

6、對發生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7、妨礙機關保衛人員履行職責或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條 對不重視機關治安保衛工作,造成安全隱患或危害的單位或個人,在當年“評先”、“評優”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一條 門衛、保安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見義勇為,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成績顯著者。

2、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3、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績顯著者。

4、為搞好政府院內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出謀劃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議實行後效果明顯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終被評為“優秀員工”、“治安模範標兵”、“先進集體”者。

第四十二條 門衛、保安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罰:

1、值班時收聽收音機、錄音機,收看電視、門房不開燈睡覺、坐崗者。

2、擅離職守,經常遲到、早退。

3、酒後執勤上崗,並造成一定後果。

4、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5、未經有關領導批准,私自頂班者。

6、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執勤中玩忽職守,疏於防範,致使在管轄範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

7、對上級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8、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9、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

10、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11、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社會聚眾鬧事、嫖娼、賭博等,與治安工作人員的應有素質極不相稱者。

12、思想不純,見利忘義,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

13、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分配,不執行規章制度,並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

根據錯誤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對於一些性質惡劣者,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