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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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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主要職責1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2.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2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3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4

(一)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

(二)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5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