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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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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通過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介面對接而促成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網路支付模式。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會計處理

  關於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會計處理

本文假設交易雙方都是企業,按照交易的業務流程與資金的流轉,分別探討買賣雙方的賬務處理。

1. 會計科目設定。企業可以設定專門的科目進行虛擬賬戶核算,也可以在相關一級科目下設定關於虛擬賬戶資金核算的二級科目。在網路交易比較多的情況下,應設定專門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一般來說,企業可通過“虛擬賬戶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科目,核算企業在虛擬賬戶進行的資金充值、付款、收款、轉賬等一系列資金轉移業務。

2. 會計處理。企業在進行付款或轉賬之前,可以使用虛擬賬戶的充值功能。由於充值後資金就從企業的銀行賬戶轉移到虛擬賬戶,所以這時應借記 “虛擬賬戶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資金“代管”服務。

買方在網上選購商品並付款後,為了保證買方能如實得到商品,貨款暫不支付給賣方,而是由買方賬戶轉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賬戶。對於買方來說,如果是直接用虛擬賬戶裡的餘額支付,則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虛擬賬戶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如買方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則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對於賣方來說,買方付款後,第三方支付平臺會通知賣方發貨,但是由於網購“感受不到實物”的特殊性,賣方一般會向買方提供“七天退貨退款”服務。也就是相當於銷售合同規定了退貨條款,並且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因此賣方企業暫時不能確認收入,應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到買方支付的貨款後,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賣方”科目。

買方企業驗收商品並在網上確認收貨後,第三方支付平臺會將貨款從銀行賬戶轉到賣方的虛擬賬戶。買方應借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對於賣方企業來說,買方確認收貨後,商品的風險和報酬都轉到了買方,賣方沒有對商品實施控制,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並且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賣方應借記“虛擬賬戶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一般情況下,在賣家每完成一筆交易時,網購商家(比如淘寶網)要按照交易額的一定百分比向賣家收取佣金,佣金一般是直接從交易額中扣除的。對於賣家來說,這筆支出是因為銷售而產生的費用,應該借記“銷售費用——佣金”科目,貸記“虛擬賬戶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為了鼓勵消費,賣方還會向買方提供贈與積分等優惠活動。以淘寶網為例,在買方購買商品並付款後,賣方會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贈與買方積分、淘金幣等。淘金幣在集市賣家搞活動時可以作為代金券使用。天貓積分可以在天貓俱樂部參與積分秒殺、積分兌換等多項活動,並且在購物時可以抵現。對於賣家來說,贈與積分或淘金幣就意味著以後的交易收入會減少,相當於銷售折扣。但是買家是否會使用積分或淘金幣並不確定,因此賣家可以暫時不做核算,而是單獨做賬外記錄,當這部分抵現業務發生時,直接衝減當次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於買方來說,可在使用積分或淘金幣的時候,按積分的抵現金額直接衝減“財務費用”。第三方支付公司應借記“應付賬款——賣方”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從交易的整個過程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買方和賣方之間就是一個代管代收代付中介。首先,在買方付款後,第三方支付平臺代賣方收取貨款,代買方暫時保管資金;買方收到貨物並確認收貨後,第三方支付平臺代買方將貨款支付給賣方。由於付款和發貨、收貨和付款之間時差的存在,因此產生了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澱。 那麼這部分沉澱資金在銀行賬戶中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如何核算呢?這是一個比較有爭論的話題。支付寶對於其沉澱資金及利息收入的官方解釋是:對於支付寶中沉澱的客戶交易保證金所產生的全部利息,都以“應付賬款”的形式放在相關銀行賬戶中,支付寶並未將其作為收入進行使用。

筆者認為,沉澱資金是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代收、代付、代管了這部分資金,所以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該屬於買方。但是如果每筆交易都需要第三方支付平臺返還利息收入,一方面,有些交易額比較小,使得返還利息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會導致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銀行託管成本增加。所以,利息收入的處理可以按交易額的大小分情況來進行。規定一個交易額分界線,對於交易額在分界線以上的交易,第三方支付平臺應該將利息收入扣除銀行託管成本後剩餘的部分返還給買方;若交易額低於分界線,則將這部分利息收入繼續保留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銀行賬戶內,由銀行凍結這部分資金,然後由銀行定期從利息收入中扣除銀行託管成本,再將剩餘的部分反饋給消費者保護機構。因此,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利息收入就是一項負債。在結算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買方(利息收入)或消費者保護機構(利息收入)”、“應付賬款——××銀行(託管成本)”科目;將利息收入返還相關方時,做相反分錄。

  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會計處理的相關建議

1.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賬戶具有充值、轉賬和提現等銀行賬戶功能,相對於到銀行現場辦理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更加高效和低成本。因此,應該鼓勵更多的'企業應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搭建一條企業間資金流轉的便捷通道。

2. 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我們應該關注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問題。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政策,對正在國內普及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有力的監管,保證使用者的財產安全。

3. 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澱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的處理問題,相關領域的學者應從不同角度進行深入探討,尋求一種a1的處理方式,化解爭議。

  第三方支付需規範會計處理方法

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隨後,央行公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詮釋了第三方支付這種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定義,並明確了相關監管新政的方向與原則。

而就在日前,多家銀行與匯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達成P2P(個人對個人)資金存管戰略合作,讓第三方支付再次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那麼,在企業使用第三方支付的過程中存在哪些需要規範的會計處理方法,成為了會計行業內關注的新話題。

降低風險優勢明顯

第三方支付,是買賣雙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援情況下的資金支付“中間平臺”,提供資金安全交易服務,其運作實質是在收付款人之間設立中間過渡賬戶,使匯轉款項實現可控性停頓,只有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才能決定資金去向。

第三方支付機構既擔當款項中介保管,又具備監督職能,並且不承擔與交易有關的風險。這個機構可以是發行信用卡的銀行,也可以是除了銀行以外的某個機構,前提是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技術支援能力。

“當第三方機構不是銀行時,第三方支付在持卡人(或客戶)與銀行之間進行。當第三方機構是銀行時,網路支付涉及的信用卡號以及密碼的披露只在持卡人和銀行之間轉移,降低了應通過商家轉移而導致的風險。”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副教授宋衍蘅告訴記者。

儘管第三方支付可以降低風險,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風險仍舊存在。

宋衍蘅認為,風險大致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缺乏法律法規保障機制,可能出現經營信用風險,導致支付賬戶餘額不能回兌為商業銀行貨幣,使客戶遭受財產損失;第二,在電子支付流程中,資金會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滯留一段時間,出現資金沉澱,如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和支付的 風險;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設立支付結算賬戶,先代收買家的款項,然後付款給賣家,很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形成潛在的金融違規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陽光保險集團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總經理潘麗靖認為,第三方交易系統一旦發生問題,將存在客戶資訊洩露風險,這才是客戶最擔心、最想規避的風險。

當下,便捷和效率已然成為社會的主旋律,第三方支付即使存在著諸多風險,也十分契合金融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第三方還有支付安全性較高、支付成本較低、使用方便、支付擔保業務很大程度保障付款人利益等4方面優勢。

潘麗靖認為,上述優勢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有效實現增加小額大量交易的機會,推動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商家的商業模式創新,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

基於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得到了眾多企業廣泛地應用。陽光保險集團便是一例,其傳統批量收付、POS全國收單等業務就採用了第三方支付。潘麗靖表示,傳統批量收付業務主要是承擔對中、小銀行收款人的跨行交易業務;POS全國收單業務則是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主要方式之一。

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匯付天下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金源介紹稱,僅匯付天下一 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就已為超過800家P2P平臺和600萬P2P投資人提供服務。

制度化建設做規範

電子商務以及移動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也帶動了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量持續增長。但在現行會計準則及相關解釋中,並未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規範。

事實上,交易各方對第三方支付業務會計處理的方法,都是有著自己的把握。從會計原理來看,在交易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各方的賬務處理相對簡單。

對於銷售方和購買方而言,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銷售的賬務處理與其正常交易差別不大。但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其收到購買方的付款時應確認一項負債;當收到購買方驗貨後發出的付款指令向銷售方付款時,衝減相應的負債即可。

同時,對於銀行扣繳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手續費則應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收取的賣家傭金或手續費則應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但是當交易複雜或發生退貨、換貨及其他非正常交易的情況下,相關各方的賬務處理則會比較複雜。

潘麗靖向記者介紹,陽光保險集團內部明確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款項視同備付金管理。從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規定來看,此類備付金不得隨意動用,以備隨時用於支付用途。

為了有效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保證使用者的財產安全,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陽光保險集團著重強化內部管理及系統間安全設制,儘量減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虛擬賬戶中的存量與停留時間。

而匯付天下有限公司為保障記賬、核算等環節的規範性,亦做出了相應的探索。“匯付天下制定了統一的會計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來規範財務處理,同時運用自行研發的業務管理軟體處理支付、結算等各項業務,並對接財務軟體形成財務業務一體化系統。此外,內控機制的建立能夠對各項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確保內部控制措施、設計與執行的有效性。”金源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