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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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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筆者隨國家法官學院代表團赴臺灣考察。期間,訪問了臺灣“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參加了“兩岸司法人員培訓交流學術研討會”。通過考察交流,對臺灣在職法官和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培訓,擬任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的培訓,有了初步瞭解和感性認識。現將上海的做法與之對照、比較分析,從中得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鑑定

一、臺灣擬任司法官培訓模式日臻完善

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司訓所”)現隸屬“法務部”,是臺灣法官、檢察官職前訓練機關。至2008年10月,已舉辦訓練班48期,培養出4千餘名司法官。[1]臺灣現今法官、檢察官幾乎都出自“司訓所”這所搖籃。故有學者稱:“司訓所”已成為絕大多數司法人蛻變前必經的蛹繭之地。司法官職前訓練的經歷,儼然成為司法社群彼此間或對外自我介紹時的重要識別記號,甚至成為司法人事職務升遷調動時有關“司法-倫理”考量的不成文指標[2]。

為開展司法官訓練,臺灣立法、行政部門制定了一套比較健全的法律法規。僅“法務部”網站公佈的有關司法官訓練的現行法規就有25種之多,涉及到司法官訓練的方方面面,如: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司法官訓練規則、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至連法官訓練所門禁管制也制定了實施要點。

(一)學員受訓資格。根據臺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司法官考試是選拔未來司法官的首要途徑,參試者必須具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經特定考試合格,或具備相應條件。司法官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齲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部分,其中,普通科目包括中文、憲法等,專業科目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行政法等。考試合格者,才取得進入“司訓所”學習受訓的資格。

(二)“司訓所”組織架構。1.決策機構為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由行政、司法、考試三院指派代表組成,“最高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分任委員兼正副召集人,“司訓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共同決定司法官訓練方針、訓練計劃及其他有關訓練的重要事項。2.訓練實施執行機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的決定,交由“司訓所”執行。按照“司訓所”組織條例的規定,設所長1人,所長下設祕書、教務、訓導、總務、人事、會計等處理有關事務。3.另聘專家學者及現職優秀司法官,分別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

(三)學員入學後的訓練教育。司法官訓練期間為兩年,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5個月,學員在所內1個月進行基礎課程教育,基礎課包含人權保障、司法-倫理、司法認知、司法官的人文涵養等,提升學員對司法價值觀、使命感和責任感的認知。另1.5個月到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會計事務所等部門實習,目的是讓學員瞭解行政機關及民營機構的特質及其行政運作的流程,從不同角度,巨集觀思考司法運作。

第二階段8個月,學員回所續行司法實務課程的研習。“司訓所”聘請優秀法官和檢察官為學員講授司法實務課。課程設有民事審判實務、刑事審判實務及檢察實務;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講授輔助課程和一般課程,包括:偵查基礎知識、醫療糾紛實務、法醫實務、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犯罪與審判心理學等課程。此外,還有針對性地開設了環境生態保護、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學外文名著選讀等相關課程,並舉辦當前頗具爭議性的社會問題或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的`研討會等。這一階段的學習任務相當繁重,通常會有多次模擬習作、擬判測驗,並設有段末大考和不時穿插的小考,因此學員的壓力非常大。

第三階段為1年,學員分派至各地法院、檢察署見習,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實習分為民事4個月、刑事4個月和檢察業務4個月,由資深法官一對一帶教。包括庭審技能、文書製作,還包括從收案、分案到結案、歸檔等各項內容,凡辦案應注意的事項均須學習。

第四階段為2個月。學員見習完畢,即回所進行最後階段的綜合擬判測驗和口試,並授以法律實務總結課程,強化學員司法綜合實務操作能力。校方依學員受訓期間總成績考評,結合學員的志願派任為法官或檢察官後,再分法檢兩個班。進行1周的專業業務教育,加強處理職務相關實務能力。

上述四個階段的訓練結束,學員經考試合格,以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的身份分發各地服務。五年候補期滿,服務成績合格,可准予試署(代理、暫委任)法官、檢察官,經一年試署合格者,才能任法官或檢察官。

(四)學員訓練期間的管理。為加強對學員的教育管理,“司訓所”建立了導師制度。學員在所訓練期間,訓練所將每期學員分為幾個小組,每組約13、14人,由一位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學長擔任專職導師(須法檢機關服務滿6年以上的司法官),負責指導學員的課業及生活問題。學員赴法檢兩院實習期間,“司訓所”分別在實習所在法院、檢察署聘請兼職導師,協助學員解決實習中遭遇的困難和問題。此外,在所研習期間,還每週安排“導師時間”,以多種形式對學員進行司法-倫理、專業道德、敬業精神教育[3]。

二、上海法院預備法官培訓尚處探索階段

我國大陸對擬任法官進行職前培訓,是近幾年才開展的一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從2003年就力推此項培訓,國家法官學院制定了預備法官培訓的教學計劃,但未予以實施。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法官培訓條例》,條例第15條規定,“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範、職業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年”。於是國家法官學院在當年開展了此項培訓。與此同時,上海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要求,受託開展了一年制預備法官培訓。因此,上海法院預備法官培訓處於探索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