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語錄名言>

工傷鑑定怎麼查詢

語錄名言 閱讀(2.25W)

新工傷鑑定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

工傷鑑定怎麼查詢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 —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檔案、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鑑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鑑定,在總結分析10餘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並與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重新鑑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慧減退改為智慧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慧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檔案精神,對“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的表述改為“於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於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

(規範性附錄)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B. I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慧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級

1)重度智慧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